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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5條 …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2.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原申請人。經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
  3.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7條 …所申請複核,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4.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8條 …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5.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三、一…
  6.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0條 …長資格及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之餘額總數,再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配賦各直轄市、縣(市)員額。前項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7.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8.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將替代役徵集訓練統計表,陳報主管機關。
  9.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3條 …供機關(以下簡稱提供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親等關聯資料以內政部為提供機關。本辦法所稱連結機關,指向前項提供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依各該法律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
  10.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8條 …部為之;屬單一直轄市、縣(市)資料者,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親等關聯資料,向內政部為之。連結機關經核准應用資訊連結作業,其效期為五年。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重新申請應…
  11.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3條 …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
  12.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6-1條 …獲達六個月以上。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六、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並負擔其全部費用。七、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八、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殊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九、未與單親家庭未成…
  13.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核定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決定扶助等級、口數,其有變更初核等級、口數者,應註明變更理由。
  14.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6條 …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15.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20條 …日內造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變更登記。
  16.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基金成立第一年,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本基金之開辦費。二、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費收入。三、受贈收入。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五、其他有關收入。
  17.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8.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以下統稱軍人公墓)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9. 行政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 第2條 …儲費金額及其金額調整時之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辦理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20.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4條 …關聯者,隨時會商辦理。二、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管機關。
  21.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5條 軍人家庭狀況,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逐年調查統計;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22.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7條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23.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5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
  24.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7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有功獲有勳獎者,其本籍或寄籍之地方政府及關係學校,得另加表揚,以示崇敬。
  25.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2條 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款。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6.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6條 …,就學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減免學費,私立學校得就減免部份,申請政府補助,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7.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9條 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其家屬被敵殺害者,由地方政府予以埋葬並酌予撫卹。
  28.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0條 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任用新進人員時,其資格相等而為後備軍人者,應優先登記錄用。
  29.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1條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應優先任用合格之後備軍人,擔任左列工作:一、適用軍事管理組織及軍事教育訓練之工作。二、適於後備軍人所學軍職專長之工作。
  30. 行政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8條 …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件(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