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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2.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4條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之資格以金融、農業、經濟、會計、法律之學者、專家為限,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授信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
  3. 行政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4條 金融機構承受貸款餘額,以第二條第三項之擔保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截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止尚未償還之貸款本金餘額及得加計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後未受清償六個月內之利息。前項貸款本金餘額,以貸款時對該擔保品之估價為限。
  4.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第4條 信用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資格及未有前條規定情事之人員提名一人,送人事評議小組通過後,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信用部分部主任之聘任,應由農會、漁會總幹事就符合第二條…
  5.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信用部對授信資產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及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
  6.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授信資產、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或非授信資產損失認列,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損失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應列為當年度損失。但農會、漁會依本法規定出資全國農業金庫而帳列信用部者,其投資損失得分十年以淨值轉銷。備抵呆帳轉銷後…
  7.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專款設評價小組,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一、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之認定。二、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優先順序之決定。三、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方式之決定。四、農委會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採公開…
  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條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
  10.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14條 未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有意願出資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百分之二十。
  11.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24條 全國農業金庫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再就其盈餘提列百分之四十為法定公積,必要時得酌提特別公積後,如尚有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依下列比率分配之:一、股息及紅利:百分之八十。二、相互支援基金:…
  12.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34條 信用部應維持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一定比率;其比率計算範圍、最低比率及未達最低比率之處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
  14.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1條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
  15.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2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條規定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之董事及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16.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3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17.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4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
  18.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5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
  19.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6條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其兼職係經全國農業金庫指派者,受罰人為全國農業金庫。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
  20.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7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二十八條…
  21.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8條 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業務、財務或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
  22.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49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為之規定而放款。二、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而為投資。三、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
  23. 行政農業金融法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
  24.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1.我國政府機關。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3.外國政府機關。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
  25.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4條 農業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匿名、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二、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且查證代理之…
  26.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4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業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二、對於經檢視屬…
  27. 行政農業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邀集徵購標的之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管理局評定之價格徵購。
  29.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養殖用地,指提供下列之一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二、私設通路。嚴重地層下陷區之養殖用地,因地層下陷…
  30. 行政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法所稱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指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土地現況使用,因天然災害致無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