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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7條 …代理提出申請。二、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代理提出申請。三、申請自由氣球或飛艇之飛航者,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
  2.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或貨運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
  3.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4. 行政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訂立總代理契約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檢附消費者保護措施送民航局備查。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安全飛航之設備。七、航路:指經民用航空局指定於空中以通道形式設立之管制空域。八、特種飛航:指航空器試飛、特技飛航、逾限或故障維護及運渡等經核准之單次飛航活動。九、飛航管制:指飛航管制機構為防止航空器間、航空器與障礙物間於…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0條 …國國民所有。二、中華民國政府各級機關所有。三、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在中華民國有主事務所之下列法人所有:(一)無限公司之股東全體為中華民國國民。(二)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其代表公司之董…
  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7條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人才,得商同教育部設立民用航空學校或商請教育部增設或調整有關科、系、所、學院。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於立案前,應先經交通部核准。前項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訓練分類、組織、籌設申請、許可證之申請、註銷與換…
  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9條 …項第三款規定資格之法人向民航局申請,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核准設立經營;其出租、轉讓或廢止時,亦同。前項飛行場之經營人及管理人應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9-1條 民營飛行場之籌設申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之條件、註銷、停止營運或解散、飛航管制、氣象測報、設計規範、安全作業、臨時性起降場所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3-1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營業項目、資格條件之限制、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機齡限制、航線籌辦、航線暫停或終止、停業或結束營業、飛航申請、聯營…
  1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4-1條 …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普通航空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租用、機齡限制、飛航申請、證照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1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7條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並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許可證後,始得營業。外籍航空貨運…
  13.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0-1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前二條…
  1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自辦其自營之航空器所承運貨物之集散業務。前項規定於依條約、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以同樣權利給與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其國內經營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外…
  1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2-1條 …空運輸業申請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5-1條 …請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增減營業項目、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7-1條 …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兼營空廚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18.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2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支機構,應檢附有關文書,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登記;其為分公司者,並應依法辦理分公司登記,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
  19.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83-1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籌辦、設立分支機構、總代理申請、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之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20.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99-1條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
  21.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6條 …完成者,得連續處罰之: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立、出租、轉讓或廢止飛行場者。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設置、變更、廢止國境內助航設備或未依規定管理其各項設備者。
  22.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條 …場,指中華民國國民或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法人所設立經營之飛行場。
  23.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3條 申請設立民營飛行場,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始得籌設: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民營飛行場名稱及其設立地點。三、興建計畫書:應包括…
  24.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5條 民營飛行場申請設立許可時,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許可後,應繳納設立許可費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25.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8條 民營飛行場不得設立於建築物頂層、航空站或其他飛行場十五公里內之地區。但下列地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交通部核准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民營飛行場者,不在此限:一、供醫療救護用之大型綜合醫院。二、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
  26. 行政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3條 各級政府設立之飛行場,準用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7. 行政飛航規則 第2條 …制單位之通稱。二十、航路:指經民用航空局指定於空中以通道形式設立之管制空域。二十一、守助服務:指將需要搜救之航空器資料通知適當單位,並應該單位之需求予以協助之服務。二十二、備用機場:指列於飛航計畫中以備擬降落機場不能降落…
  28.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2條 …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草案。(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29. 行政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理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或設立分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空廚業許可證。
  30.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二、學校、法人設立者,其名稱應冠以訓練中心字樣。三、學校、法人附設者,稱訓練中心,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