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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6條 …記,並追繳證書。廠商應於前項撤銷通知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依第一項撤銷正字標記通知送達…
  2.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7條 …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註銷。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及前項廢止處分前所生產製造符合國家標準之正字標記產品,得繼續使用正字標記。
  3.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8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塗銷處分前生產製造之正字標記產品及其包裝、容器、送貨單或其他相關產品資訊上之正字標記圖式。以證書字號及其他文字表彰取得正字標記者,亦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
  4. 行政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第29條 …、正字標記品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刊載於標準公報;經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者,亦同。
  5.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及技工工作證,始得營業。逾期廢止其籌設許可。第一項之許可籌設處分於前項期限屆滿之次日或取得營業許可之日起,失其效力。地下水鑿井業遷移營業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時,應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向原許可之地方主管機關申…
  6.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處分: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所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7.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地下水鑿井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交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處分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地下水鑿井業應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自停業處分期滿之次日起復業…
  8.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二、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於施工時隨身攜帶工作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三、塗改工作證。四、未依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依限取得訓練或…
  9. 行政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變更許可、自行停業及復業、終止營業、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10.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3條 …具效力之憑證。前項規定,於憑證機構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受勒令停業處分者,亦適用之。
  11.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4條 …口實績達一定金額標準,且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主管機關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12. 行政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一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13. 行政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撤銷或廢止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者,應於收到撤銷或廢止處分書後停止執業,並依限期繳回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屆期未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計量技術人員經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證書者,於三年內…
  1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條 …、河防建造物之管理。六、河川之巡防與違法危害河防事件之取締及處分。七、河川使用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許可、廢止、撤銷及使用費之徵收。八、治理計畫用地之取得。九、防汛、搶險、搶修。十、其他有關河川管理行政事務。
  15.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所定期限整復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分,該河川公地如符合許可要件者,管理機關得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
  16.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4條 …機關核發許可或核准文件者,管理機關得先行核發附停止條件之許可處分,使其得據以取得該等文件。其申請人未於六個月內取得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但有特殊原因並經管理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之。
  1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5條 …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18.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5條 …事項及堤身所在土地之管理。(五)海堤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前項第一款海堤之類別變更事項,應考量海堤保護標的、海堤結構安全、海堤土地權屬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勘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19.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6條 …之下列事項:一、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巡防及違法案件之取締與處分事項。二、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申請使用之許可事項。三、防汛搶險。四、海堤區域內除海堤以外之土地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20. 行政水利法 第60-4條 …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三、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營業事項者。四、僱用不合格技術員…
  21. 行政水利法 第60-5條 …鑿井工程。三、自行停業超過一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許可書、業務手冊及技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不為者。五、一年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者。六、出售或轉借營業許可書或頂替使用者。七、連續二年內未承…
  22. 行政水利法 第60-6條 地下水鑿井業技工,未依第六十條之管理規則規定,經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再重新發證。
  23.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之期間及起始日。七、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八、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前項事項並應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及相關政府機關。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期間,主辦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展延之;…
  24.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無條件配合。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25.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受強制接管之資產,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民間機構應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財產目錄、原使用之機器、設備、物料、軟硬體系統、人事資料、財務…
  26.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31條 …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其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定處分後,得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停止開發或為適當之處置。二、排水規劃書已核定,但尚未核定排水計畫書者,免依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再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排水規劃書如有…
  27.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9條 …險或投保金額未符合規定。十、違反依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為之管制處分。
  28. 行政自來水法 第41條 …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報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29.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1條 …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30.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2條 …之一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前條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二、違反承裝商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或未依分類資格規定聘雇專任技術員或技工者。三、未依第九十三條之六所定管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