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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 147 頁-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7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8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2條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三、勞工申訴書格式。四、申訴程序。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4條 …金: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8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條 …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條 …標準,公告實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明顯場所標示,並做成手冊使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三、每一項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號。四、開始作業信號須已確認不致危及其他勞工時,方…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索等設備開始設置前完成。五、伐木作業時,使非作業人員遠離伐木場所。六、凡在高壓電及其他有電力線存在之區域,非在適當監督人員監視下或已採有特殊措施足以避免危險時,不得從事伐木有關作業。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負責,並告知其下列事項:一、架線方式。二、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三、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四、中央垂下比。五、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六、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最大牽引力。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2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6條 雇主於有毒植物或動物出沒有危害勞工之虞場所,對作業勞工應實施危害預防教育及急救方法。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8條 …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勞工從事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二、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運,應…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外)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經燒結、煆燒之鈹等,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缽取出。三、經使用於燒結、煆燒之匣缽之打碎,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實施,且應設…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三、使從事製造乙類物質之勞工,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難時,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4條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3條 …漏洩、溢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