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7 / 200 頁
  1.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14條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
  2.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24條 申請人應於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田間試驗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試驗報告。試驗期間超過一年者,申請人應於第一年後每六個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試驗報告。前項試驗報告之審議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
  3.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4條 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繁殖、養殖場(以下簡稱繁養殖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距有效期限尚有一年以上期間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田間試驗機構合格證明文件。二、基因轉殖水…
  4.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14條 繁養殖場停止經營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繁殖、養殖項目時,應依許可經營計畫書所定安置或處理計畫辦理,並於停止經營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許可:一、原許可文件。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但…
  5. 行政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九日施行。
  6. 行政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條 經營者申請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應檢附探勘漁撈作業計畫(以下簡稱探勘計畫),及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魷魚公會登記,由魷魚公會彙整後於同年十月二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7. 行政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探勘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8. 行政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第4條 漁船遭遇海難,除應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依本辦法發動漁船救護互助。
  9. 行政漁港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為漁港區域之劃定,應附具下列文件;變更時,亦同:一、劃定或變更之主要理由書。二、漁港區域說明書。三、關係區域調查表。四、漁港設施調查表。五、漁港主要設施構造圖。六、漁港區域平面圖。…
  10. 行政漁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漁會聯合訓練互助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指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撥之經費。
  11. 行政漁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第4條 前條候選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派(聘)所屬人員及相關專家、學者九人至十五人,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與其對漁業發展貢獻及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評審之。
  12.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4條 民眾經申報登記後,得於收容處所之開放參訪區域拍照或攝影。民眾申請參訪收容處所之動物隔離、醫療區域,經收容處所評估未妨礙管理作業及動物福利者,收容處所得同意,於人員陪同說明下,觀察該動物隔離或醫療區域。
  13. 行政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第14條 原飼主認領動物,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收容處所申請;認領之動物未辦理寵物登記者,原飼主應另提具曾實際管領動物之證據。前項申請符合下列規定者,收容處所始得同意,並於寵物登記系統登載動物入所及領回日期後,將動物交由原飼主領回…
  14. 行政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第4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二、哺乳小豬:60ppm。三、仔豬:50ppm。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2…
  15.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4條 家畜保險類別如下:一、死亡保險: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家畜因疾病、難產、雷擊、溺水、火燒、摔跌、其他意外傷害致死、依家畜保險契約約定淘汰死亡或依法撲殺之保險事故,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之保險。二、運輸死亡保險: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
  16.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就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及保險費,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17. 行政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第4條 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個別家畜之驅趕,有使用電擊棒必要時,應將電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並儘量避免連續使用。對行動不便且具意識之畜禽禁止拖曳,有移動必要時,應使用適…
  18. 行政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學員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達三小時以上之講習,並於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一、應完成講習之時數。二、應向講習單位報到完成前款講習及繳費。三、完成第一款講習之…
  19. 行政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查驗辦法 第4條 第二條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三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三、基因改造…
  20.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國內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其他有關農產品產銷之過程,公告實施驗證制度與國內特定農產品之類別、品項及驗證基準。
  21.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14條 農產品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依序準用下列檢驗方法: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檢驗方法。二、國家標準。三、國際間認可之方法。
  22.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處分,經停止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
  23.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34條 本法所定之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但有關認證機構及驗證機構之處罰,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農產品經營者依委託人或定作人之指示,生產、加工、分裝或流通農產品,而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處罰對象。
  24. 行政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4條 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製造或出貨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事項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建置之資料庫。但進貨供自有飼料工廠用於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者,有關其進貨使用量、用途及製成之飼…
  25.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4條 前二條之申請案件有未繳納費用、提供資料、物品或樣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規定得補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或依現有資料、物品或樣品逕為審查。
  26.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 第14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附繳中文或英文譯本。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國外政府出具之文件或資料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屬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出具者,…
  27.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一、專家審查:每件二千元。二、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千元。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一千元。
  28.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1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29. 行政飼料油脂工廠設廠標準 第4條 飼料油脂工廠之廠房建築及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二、廠區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周圍與外界應有隔離設施。三、原料及成品儲放槽或倉庫,應有適當之隔間區分,儲存…
  30. 行政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4條 寵物業之查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寵物業之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