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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12條 軍費生經考選派赴國內、外大學或國外軍事學校就讀,未完成學業者,其應賠償之事由、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學生應賠償之範圍,除第六條規定外,並應賠償就讀期間生活、就學、交通及服裝等各項依規定…
  2. 行政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3.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同等學校,由國防部認定之。
  4.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員之法學專家,指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者。第一項人評會成員之法學專家及人權團體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副主官為人評會之主席。副主官因故不能出席,或職位空缺時,由權責主官就成員中一人…
  5.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退伍生效日起七個月以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構)、學校追繳七個月內再任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其再任日數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並繳回原編列預算支給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6.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給退除給與。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前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應繳基金費用之年資,於任軍官、士官時,應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軍官、士官在退撫新制施行後,…
  7.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除給與:一、服現役前曾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依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未核給退休給與,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得併計退除給與。在退伍、除役或停役後再任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之年資…
  8.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務,指由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直接僱用並由政府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
  9.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俸、遺屬年金、撫卹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部門),依其他退休(職)、撫卹及年資結算法令或規章審(核)定,並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機構支給定期且持續給付之退離給與。前項第…
  1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國防部及所屬機關(…
  12.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0條 …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
  13.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4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二、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授予軍事學資證…
  14.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5條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二、專科教育:以培養國軍軍…
  15.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6條 …育以增進現職國軍軍官及士官官科專業(專長)學能為宗旨;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依官科或職類分設正規班、專業(專長)班辦理之,並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辦理進修。前項正規班、專業(專長)班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學員資格、修業期限及授…
  16.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7條 …、戰術、戰略研究、國防管理及技術勤務等領導人才為宗旨;於軍事學校設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或同等班隊及研究所辦理。指揮參謀、戰略正規班及其他同等班隊之設立與課程標準、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授予軍事學資等事項,由國防部定之。研究…
  17.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8條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
  18.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9條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系主任、所…
  19.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0條 軍事學校得設各處、中心、室,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一、教務處︰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二、學員生事務處︰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
  20.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軍事學校教務處、學員生事務處、總務處,各置處長一人,資訊圖書中心、主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21.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2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22.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3條 軍事學校教師之任用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基礎教育學校文職教師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軍事學校教官之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
  23.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4條 軍事學校文職教師之權利義務,依相關教育法律辦理。軍事學校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教師,其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及待遇等,適用教師法第二章、第五章之規定。
  24.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5條 軍事學校得招收自費學生,其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25.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6條 …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
  26.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7.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19條 各軍事學校組織規程由各該學校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之。預備學校組織規程由學校擬訂,報請國防部會同教育部核定之。
  28.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21-1條 …投資項目範圍、預算編製、決算編造、會計制度等事項,準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但捐贈收支、場地設備管理收支、推廣教育收支、建教合作收支及投資項目有關收支,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29. 行政軍事教育條例 第21-2條 為提供志願役現役軍人多元之進修管道,國防部得協調專科以上學校,於營區內開設學位在職專班,不受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前項在職專班招生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
  30. 行政國軍官兵作戰或因公失蹤被俘人員家屬待遇處理辦法 第3條 …家屬生活維持費:一、失蹤人員經其服務或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原部隊)層報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法停役者:自停役之日起,在陸上失蹤者,發給九個月;在海上或空中失蹤者,發給三個月。二、被俘人員經原部隊層報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