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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 第4條 …之沒入,應拍照存證後予以封存,並製作封存清冊。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並應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執行沒入有責付保管必要者,應由保管人出具切結保管書,保管人不得拒絕。前項查獲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封存清冊簽名或蓋章者,執行沒入…
  2.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2條 植物防疫人員依本法規定執行防疫時,應出示身分證明;證明文件由各級主管機關製發之。植物檢疫人員依本法規定執行檢疫時,應著制服,並佩帶標誌;其制服及標誌之樣式,由植物檢疫機關定之。
  3.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3條 植物防疫及檢疫人員依本法執行檢查或檢疫工作,應製作檢查或檢疫紀錄。
  4.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特定疫病蟲害時,應指派防疫人員立即查報發生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種類、全園種植株數、種植面積及分布範圍,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疫區。
  5.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5條 防疫人員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防治措施,採取植物或植物產品樣品時,應請所有人或管理人會同簽認;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6.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2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入檢疫物檢疫,除檢疫物及其包裝容器外,認為其填充物、貯存場所、或運輸工具,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應施行檢疫,並予以適當之處理。
  7.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3條 檢疫人員執行檢疫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檢疫人員之指示,為檢疫物之移動、搬運、取樣、拆卸、檢疫處理及其他有關工作,提供勞務協助。
  8. 行政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第15條 檢疫人員執行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之檢查、檢疫,以無償方式採取樣品供分離、培養及作標本保存之用,其數量以足供檢疫所需者為限。採取樣品時,應開具取樣憑單予輸出人、輸入人或其代理人。
  9. 行政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應在輸出地使用印有編號之封條將貨櫃開啟處封妥。輸入後未經檢疫人員拆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自行破壞封條開啟貨櫃。二、應於檢附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大提單(B/L)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可之文件上註明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
  10. 行政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7條 農藥工廠應置下列專任技術人員,其資格規定如下:一、專門技術人員: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藥學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但製造生物製劑之專門技術人員者,應聘用大專以上微生物、農化、植…
  11.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2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12.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3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依專業技術,可區分為下列五種類別:一、地面施作。二、室內設施燻蒸(磷化氫)。三、室外土壤燻蒸。四、種子消毒。五、空中施作(無人飛行載具)。
  13.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4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課程包含共同科目及專業技術科目,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植物保護相關事項。三、農藥種類及相關知識。四、農藥使用技術。前項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之訓練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且共同科目不…
  14.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5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年滿十八歲。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應先參加共同科目訓練,經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專業技術科目訓練。共同科目測驗及格者應於二年內完成專業技術科目測驗及格,逾期應重新訓練。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
  15.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16.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
  17.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8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複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18.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9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19.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0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毀損或內容有變更時,農藥代噴技術人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原件、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於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遺失或滅失時…
  20.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1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證書記載技術類別以外之其他技術類別代噴業務。
  21. 行政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第12條 …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及格證明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該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逾期未換發者,原訓練及格證明失其效力:一、農藥代…
  22.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農藥管理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訓練及格並取得農藥管理人員證書。
  23.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其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24.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總時數至少一百二十小時;其訓練課程內容如下:一、農藥相關法規。二、農藥安全相關事項。三、植物保護相關事項。四、田間用藥技術相關事項。五、其他農藥相關事項。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25.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應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資格條件。但農藥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間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屆滿且申請展延未獲核准者,…
  26.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27.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一次為限。
  28.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29.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農藥管理人員訓練測驗試卷或評量紀錄,應自測驗或評量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30. 行政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參加農藥管理人員訓練及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管理人員證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及檢附下列文件:一、成績通知單影本。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照片二張。前項第一款所定成績通知單之有效期間,為最後一次測驗或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