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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 200 頁- 行政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一、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徵狀。二、寒害災害發生期間。三、寒害災害防治措施。四、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影響評估。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素,分析研判…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進口業者於販賣前,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三、於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位預編…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驗證機構名稱應於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標示。但已使用外國驗證機構標章為標示者,得免標示。
- 行政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進口業者應於產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前,填具申請書、繳納審查費及檢附加蓋進口業者印章之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一、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商號之設立登記文件或商…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農產品。二、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三、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四、農民團體加工…
- 行政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產製食品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實地勘查或查核,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
- 行政農業動力用電範圍標準 第4條 農業動力用電,除水產養殖用電外,按每月用電負載率計算減免基本電費,其計收方式如下:一、用電負載率為零者,基本電費免收。二、用電負載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基本電費減收百分之五十。三、用電負載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未滿百分之四十者…
- 行政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4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提供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檢舉:一、檢舉人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名稱及地址。三、涉嫌違規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及相關資料。以言詞檢舉者,應…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14條 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列項目:一、品名。二、品質規格。三、產地。四、淨重。五、碾製日期。六、保存期限。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14-1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標示之項目及內容,與內容物不相同;或內容物攙偽假冒;或包裝、容器上之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二、進口稻米與國產稻米混合銷售。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2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行政糧食標示辦法 第4條 應標示事項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顯著且清晰可辨之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之。但包裝糧食屬國外輸入者,其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得以外國文字標示。二、中文字體應以正體字為限。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三、包裝糧食…
- 行政糧食標示辦法 第14條 糧食之包裝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行政糧商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4條 本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定之。本保險之保險費,以農民實際投保面積乘以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之。第一項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本會應每年檢討一次。
-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
-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4條 本會得依保險人或再保險人之需求,協助辦理本保險核保及理賠相關事宜。
- 行政公有及接受補助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逐年將所管有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資料進行數位化,並上傳至前條所定網站專屬頁面或相關資料庫,且得視情形提供網路下載。
-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生態保護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之生態保護用地。但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不在此限。
- 行政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二、造林貸款。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關支出。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
- 行政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4條 依本規則得採取森林產物之區域,為原住民族地區之國有林地及公有林地。依本規則提案採取森林產物之受理機關及核准採取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國有林由土地管理機關受理;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二、公有林由土地所有機關、公法人受理;直轄市、…
- 行政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14條 提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屬有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限期簽訂採運契約並繳交採取費;屬無償採取者,受理機關應通知提案人直接簽訂採運契約。前項採取費之計算及繳交程序,受理機關得參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關於林產物價金之計算…
- 行政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第4條 前條普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記錄下列事項:一、符合第二條各款所列受保護樹木之重要意義。二、樹種、中文名、學名、數量。三、樹木之胸高直徑、胸高樹圍、樹冠投影面積、推估樹齡。群生竹木或行道樹生長區域、面積。四、坐落地…
- 行政森林登記規則 第4條 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竹、木,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分別向各該林業主管機關登記。
- 行政森林登記規則 第14條 抵稅森林之登記,應由稽徵機關通知林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 行政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作業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接受船籍國派遣觀察員隨船作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漁船應依船籍國與沿岸國核准之作業海域、作業漁區、作業期間、漁具及漁撈方法作業。
- 行政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4條 中華民國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前項投資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主管機關應予廢止:一、漁船船籍國對該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二、漁船船籍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
-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4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
- 行政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派)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議田間試驗及其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