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6 / 135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條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自行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一、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募集之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設有信託監察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增資或減資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公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辦理減資退回股本,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二、最近年度或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7-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前項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業務上所知悉之消息洩露予他人或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資訊及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範,就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應於內部控制制度明定相關防範措施,並確實執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募集成立基金者,廢止其營業之許可,並通知限期繳銷營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文件、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事業本身及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以供查閱。前項公開說明書及最近期經會計師…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三、提供贈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客戶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基金銷售機構,對於首次申購之客戶,應要求其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並填具基本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該事業人員代表為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營業滿二年。二、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之處分。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6-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其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三、重大之轉投資。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二、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事業之業務報告,該…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單位淨資產價值低於單位面額之基金數目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29-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參與合併公司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參與合併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檢附有關資料向本會申報。前項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以董事會決議日、簽約日或其他足資確定合併意向之日孰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原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原經理之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同質性高者應檢討合併或作適當之處置。二、消滅公司原經理之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召開受益人會議報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因合併致成為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合併訊息公開後,除因該公司無償配股外不得新增,並於二年內調整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後,其所經理之全部證券投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3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第二條、第四條至第…
-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期貨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等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8條 期貨商除由他業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未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於每…
-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8-1條 期貨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除本規則規定者外,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於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之申報書件及相關規範由本會另定之。
-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18-2條 …撤銷或廢止分支機構或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五、最近一年曾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