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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 146 頁-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2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交易行為,應於行為後一個月內報請財政部核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3條 信託投資公司處理每一信託戶之會計應予獨立。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各信託戶得視為同種信託而合併為獨立之會計。公司會計與其信託會計不得互設往來科目。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4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未依信託契約營運前,或依約營運收回後尚未繼續營運前,其各信託戶之資金,應以存放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為限。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5條 信託投資公司除依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年度終了提報各種會計報告外,應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將該季信託業務之會計報告,連同信託財產之評審報告,分別報請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查核。前項年度終了時,應提報之會計報告,應經政府認可之會…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6條 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理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所出給之信託憑證應予記名,並不得轉讓。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理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所出給之信託憑證示應記名,其轉讓及出質應以記名背書為之,並應通知原信託投資公司及辦理登記。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7條 信託投資公司在受理華僑或外國人之信託資金前,應將其預定匯入總額及運用途徑列入年度業務計劃,報請財政部核備。前項信託投資之匯入與淨利或孳息之匯出,以及信託契約終了時資金本息之匯出或轉讓,均應報請經濟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審議委…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8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依照銀行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向中央銀行繳存信託資金準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9條 …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一、辦理中、長期放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1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二.五倍。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2條 由信託投資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得於信託契約載明,由其負責本金之損失,並得保證最低收益率。前項保證最低收益率,由財政部核定之。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3條 銀行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特別準備金提撥標準,應由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議,報請財政部核定。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4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募集共同信託基金,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5條 信託投資公司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並應分別報請財政部及證券主管機關核備。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6條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信託投資公司各項投資對其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最高標準。其實際比率高於標準者,財政部得限制其分派現金股利。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7條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之十倍。其中無擔保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倍。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9條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本規則者,依銀行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30條 在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信託投資公司,其章程規定或資金之收受及運用有與本規則牴觸者,應於本規則施行後修正調整,並報財政部核備。前項修正調整之期限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第9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票券金融公司及經指派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檢查等下列事項: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訂修。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
- 行政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第7條 …撥之專用營運資金。三、變更機構營業處所。四、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五、受讓其他結算機構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六、合併或解散。七、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 行政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12條 …券金融管理法、保險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核准。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九)查明受託機構是否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予應募人或購買人。(十)查明受託機構發行之受益證券是否載明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並經簽證機構簽證。(十一)查明受託機構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 第2條 …命令停售保險商品、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或保險新契約額。九、限制投資或資金運用範圍。十、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十一、派員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十二、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十三、單一違法行為處罰鍰且符合下列情…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除由他業兼營者外,得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前項所定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兼營期貨顧問事…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者,應由專責部門辦理,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總公司應設獨立專責顧問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之。經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其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依規定應設置…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5條 …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所定糾正處分。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9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1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時,得同時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以該事業已取得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許可或許可證照為限,並應…
- 行政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12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