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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4條 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未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為限。
  2. 行政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發行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依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本會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得命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停止或終止該有價證券之買賣。
  3. 行政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已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情事時,由本會依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4.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5條 …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產品及服務、交易及通路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二、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
  5. 行政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6條 …相關範本或自律規範。七、督導向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資恐防制法指定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所在地之通報事宜。八、其他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關之事務。第一項專責主管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
  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7.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8.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交易所從事左列業務之主管或人員:一、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二、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財務業務之查核。三、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保管。四、集中交易市場電腦作業及資訊管理。五、本證…
  9.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三、會員名冊。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六、董事、監事登記表(如附…
  10.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7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應於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始得就任。董事就任後,應即依法成立董事會及選任董事長,並擬任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報請本會核准登記。
  11.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8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應於三十日內持憑核准通知向地方法院依照有關之規定,申請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12.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9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辦妥法人登記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
  13.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
  14.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為發起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15.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
  1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股東檢具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公司章程及營業細則。三、股東名冊。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五、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六、董事、監察人登記表暨無本法第五十…
  17.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其內容除應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外,並應記載左列事項:一、關於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事項。二、本規則第三十二條所定之事項。三、會計之事項。
  18.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19.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6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收到公司執照後,應於十五日內檢附執照影本及營業保證金繳存收據影本申請本會發給許可證,逾期不為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有正當理由者,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核准延展之。
  20.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十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21.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交易所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其會員出資額總額或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
  22.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證券交易經手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但賠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3.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交易所提存前條之賠償準備金,應專戶提存保管,非經本會核准,不得為左列以外之運用:一、政府債券。二、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24.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擬具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交易所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
  25.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擬具辦法申報本會核備,並確實執行。證券交易所為前項市場之監視,必要時得向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上市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26.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交易所應注意查察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及內部稽核作業情形;發現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者,應即為適當處置,並通知本會。證券交易所為前項之查察時,發現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有經營不善,發生虧損信用…
  27.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3-1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有價證券上市、交易、監視、結算交割及證券商財務業務查核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供本會調閱查核。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審查及證明文件…
  28.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交易所應於一定處所備置各上市公司及其會員或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之財務業務資料,以供公眾閱覽。
  29.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交易所對受寄之款項及證券,應擬具保管辦法,申報本會核備。
  30. 行政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交易所應將每日成交之有價證券名稱或代號、數量、價格及買賣雙方證券商代號,依本會規定之期限及方式揭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