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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 200 頁-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終止營業或停止使用獲轉分配用戶號碼時,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1條 …,並通過ISO/IEC27001國際標準及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手冊ISO/IEC27011增項稽核表之資通安全管理驗證,該驗證之實施作業範圍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納入驗證事項:一、經營者系統發生資通安全事…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一、選接服務提供者:指依本辦法規定應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二、指定選接:指選接服務提供者依用戶之指定,於其通信網路預先設定用戶選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提供者之網路,當用戶以法定長途或國際指定選接冠碼之撥號方式撥…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接服務提供者包括使用市話號碼或行動通信號碼提供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其提供服務方式包括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前項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以指定選接及撥號選接方式,提供其用戶選接任一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服務。選接服務提…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接點實際完成接續之比率。但屬用戶及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網路之因素,應予排除。選接服務提供者應與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間,依需求話務量協商設置足夠數量之互連鏈路。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撥接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除法規另有規定外,選接服務提供者不得變更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發現或接獲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網路發生重大異常狀況並經確認後,得將用戶指定選接…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用戶,係指用戶未與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契約,而因其所屬電信事業與該選接服務提供者簽訂漫遊協定,致可使用該選接服務提供者之行動通信服務之用戶。國內漫遊用戶以指定選接撥碼方式,使用選接服務提供者之服務並進行國際語音通信時,…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選接服務提供者,其預付卡用戶撥號選接他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時,由選接服務提供者與該電信事業依公平合理原則協商國際語音通信費收取及呆帳責任。選接服務提供者無法與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就前項國…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之權利而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之長途、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接服務: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申請。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受理指定選接設定申請書後,應於約定開始提供服…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用戶申請指定電信事業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二條所定應辦事項。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提出。但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用戶不在此限。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之通知,於與各該電信事業完成網路直接或間接互連時,即時完成該網路之網路識別碼路由設定,對其用戶提供撥號選接服務。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服務而向其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但得向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酌收必要之作業成本。前項必要作業成本項目為:一、受理申請之行政作業成本。二、設定作業之行政作業成本。前項各項目之費率,應採實際增加成本計算,且不得高於用戶申…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或於服務契約終止後,請求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亦屬之。二、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3條 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身分資料無誤後,始得受理;電信事業得以客服電話、網站或至指定營業場所臨櫃等方式受理。前項所稱用戶身分資料,指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資識別用戶身分之方式。用…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生時起算至少一年。第一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二、受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之。三、帳務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6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費用,電信事業應以成本計價為原則。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包含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變動費用每號每日單價應低於固定費用。前項所稱固定費用係指查詢通信紀錄系統及帳務紀錄系統設定之費用;變動費用係指每…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7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紀錄,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 行政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8條 電信事業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資料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 行政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 行政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之核配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期間。二、無線電頻率之範圍、用途、使用期限及其他條件與限制。三、申請人及使用者之資格限制。四、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五、應繳納之費用。六、無線電頻率之核配…
-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3條 電信事業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障礙或發生資通安全事件,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一、固定通信網路之市內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二、固定通信網路之長途電路一千路以上…
-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因違反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受其他行政機關處分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之一部或全部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第三條規定之情事者,電信事業應於第三條各款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通報,並於二小時內將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登錄至通報系統;故障…
-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無法以本辦法所定方式通報時,得先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方式向主管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