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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埔里分場。
  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斑鳩分場。
  3.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工作站: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雲林分場。八、嘉義分場。九、朴子分場。十、義竹工作站。
  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4條 義竹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一、蘆筍、大蒜、設施果菜品種與栽培技術之改良及示範推廣。二、蘆筍、大蒜種原蒐集保存及利用。三、分子生物技術運用於植物品種侵權鑑定及分子輔助育種之試驗研究。四、其他有關蘆筍、大蒜、設施果菜與生物技術…
  5.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各階段作業基準如下:一、生產階段: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規範。二、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
  6.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以網路、通訊等電子形式公開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生產或流通相關資料。前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應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
  7.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
  8. 行政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基金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設置之期限。四、管理之組織。五、基金之來源。六、基金之操作方式。七、基金之用途。八、年度餘絀之處理。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9.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認證機構應擬訂各類驗證機構之認證程序、追蹤查驗程序、重新評鑑程序、增項評鑑程序及認證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10.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三、組織運作及立…
  11. 行政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4條 前二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農場: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具備第二條資格之證明文件。二、農業合作社:應檢附具備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12. 行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4條 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者,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一、農業用地實際作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二、農業用地上施設有農業…
  13. 行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14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14.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糧業者承辦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稻穀經收、稻米保管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糧商登記。二、具有經營糧食業務經驗。三、具擔保能力。四、備有品管設備及經農糧署認可之米穀檢驗人員。五、具有執行農糧資訊網路系統之設備…
  15.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糧業者加工碾製公糧稻穀,其應繳交之糙米最低數量比率,另依契約約定辦理。
  16. 行政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糧業者提供之財產擔保,應辦理抵押權或質權設定登記,其財產擔保價值之認定基準,依契約約定辦理。公糧業者提供之擔保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不予接受,並要求更換:一、共有之建物或土地。二、劃定為山坡地,或編定使用地類別為…
  17. 行政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於販賣場所以隨機價購取樣。但主管機關基於特定查驗目的,得不受隨機取樣之限制。主管機關執行糧食標示檢查,於現場完成蒐證者,得免取樣。
  18.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採用農藝、生物、機械操作及使用天然資源之農業生產管理系統,並排除合成化學物質、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之使用,以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前項主管機關應推廣之有機農業,包含未經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之友善環境耕作…
  19.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14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之認證契約、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契約條款無效,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
  20.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24條 農產品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樣檢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受理前項複驗者,應於七日內通知原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或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21.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34條 農產品廣告中所涉農產品,有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並得為下列處置:一、令委託刊播廣告者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二、令受委託刊…
  22.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40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有關有機農產品之規定,不再適用。
  23.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41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42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5. 行政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從事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友善環境耕作者,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者。
  26. 行政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獎勵及補貼,包含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前項獎勵及補貼之基準如下:一、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一)水稻及蔬菜每年每…
  2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受託辦理種子檢查收費標準 第4條 辦理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一、申請國際種子檢查協會種子檢驗證,取樣樣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元;超過五件者,每增加五件以內加收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二、申請一般種子室內檢查,取樣樣品十五件以下者,每次取樣費用…
  28.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4條 本保險所簽訂之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及保險單條款定之,並每年檢討之。
  29.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對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助。
  30. 行政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4條 本會得對於辦理本保險成績優良或業務推展有特殊貢獻者,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