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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2.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照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代理人申請換發執業證照時,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原領執業證照。二、主管機…
  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8條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申請暫時停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申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
  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9條 …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
  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法令遵循人員應參加職前教育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前二項職前教育訓練得由…
  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執行保險代理業務、檢核或其他相關業務之代理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法令遵循人員應每年參…
  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
  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3-1條 銀行應建立檢核客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為投保前三個月內該銀行之貸款、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透過該銀行辦理之解約、保險單借款,以及客戶與其往來交易所提供相關財務資訊具一致性之機制。銀行將要保文件送交保險業完成核保作業前,…
  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確實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章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一、要保書。二、批改申…
  1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1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就前條所列文件建立檢核管理作業程序。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應就前項檢核管理作業程序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5條 銀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營業場所顯著明確標示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二、應表明並使消費者瞭解保險代理業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所衍生之爭議案件。四、應向客戶…
  12.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6條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及所屬業務員使用之宣傳及廣告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或銀行核可;其所屬公司或銀行並應依法負責任。
  1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7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依保險代理合約之授權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該授權保險人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1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0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代收要保人繳納之保險費,應直接總額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得以自己名義開立票據解繳保險業。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以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非要保人、被保險人…
  15.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1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按其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所載之範圍,保存招攬、收費或簽單、批改、理賠及契約終止等文件副本。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受保險業之授權代收保險費者,應保存收費紀錄及收取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前…
  16.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2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
  17.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3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將各類業務、財務報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及其他指定事項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但其會…
  18.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4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與同一保險業為執行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所生之佣酬、費用及成本,應以單一金融機構帳戶為之。
  19.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5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非依前項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照執行或經營業務。
  20.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銀行及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一、申領執業證照時具報不實。二、為未經核准登記之保險業代理經營或執行業務。三、為保險業代理經營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務。…
  21.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1條 …之一者,代理人公司應予解任之。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22.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0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各項業務應採行…
  23.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52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法令遵循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資格並實際從事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工作者。二、具有五年以上之保險業、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相關業務經驗者。三、大專院校金融保險相關學系或法律學系…
  24.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60-1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不符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應於一百…
  25.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之補償機制,該補償機制包括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分別以專用存款帳戶為信託專戶。第一項所稱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適當補償之履約保證契…
  26.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均屬之。包括銀行保證之放款、以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抵質押之放款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放款及催收款項。2.擔保放款其貸放對象為關係人且金額重大者,應與一般放款分別列示。資產…
  27.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一、短期債務:(一)各項短期債務,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及其他短期借款。(二)短期債務應依借款種類註明舉借目的是否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
  28.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息收入:係指主要經營活動之資金運用所產生之利息收益,包括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其他金融資產等。(2)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
  29.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條 …定義如下:一、業務員:指本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之保險業務員。二、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三、所屬公司: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四、各有關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30. 行政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條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