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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文書檔案、事務、採購、出納、保管、器材供應與修護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財產管理、現金出納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3.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二、保育治理組,分四科辦事。三、農村建設組,分四科辦事。四、監測管理組,分四科辦事。五、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政風室。
  1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1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北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13.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1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1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一、綜合企劃科。二、鐵路服務科。三、鐵路維護科。四、車輛養護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主計室。
  1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本處暫行組織規程施行之日施行。
  1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蘭陽分場。
  1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蠶蜂課。四、農業推廣課。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會計室。八、生物防治分場。
  1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站: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臺北分場。八、五峰工作站。九、新埔工作站。
  2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2.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及站:一、茶作技術課。二、製茶技術課。三、茶葉機械課。四、產業服務課。五、行政室。六、魚池分場。七、文山分場。八、臺東分場。九、凍頂工作站。十、南投農藥檢驗站。
  23.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4條 臺東分場掌理下列事項:一、東部茶區茶葉產製技術之研究改良。二、茶樹優良品種培育之改良及利用。三、輔導東部茶區茶樹栽培、合理化施肥、安全用藥及茶園水土保持。四、東部茶區茶樹有害生物診斷、監測及輔導防治技術。五、輔導東部茶區…
  24.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分場:一、作物改良課。二、作物環境課。三、農業推廣課。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會計室。七、旗南分場。八、澎湖分場。
  2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4條 總工程司權責如下:一、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工程部門重要會議之籌辦。五、其他交辦事項。
  2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2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4條 節目課掌理下列事項:一、漁業氣象、政令宣導、海上安全資訊及海難救助等廣播服務。二、節目企劃及執行。三、委製節目與外製節目之審查及督導。四、農漁新聞資料之採錄及編播。五、農漁活動之企劃及轉播。六、漁業永續發展之廣播教育。七…
  2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場設下列課、室、農場及中心:一、繁殖技術課。二、種苗經營課。三、品種改良保護課。四、生物技術課。五、技術服務室。六、行政室。七、農場。八、屏東種苗研究中心。
  3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14條 屏東種苗研究中心掌理下列事項:一、園藝作物種苗繁殖及相關試驗。二、雜糧作物種子生產及試驗。三、熱帶植物品種保護性狀檢定作業。四、熱帶原生花木栽培利用等相關試驗。五、健康種苗、種子繁殖及試驗。六、其他有關種苗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