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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投保者之繳費作業,應由要保人向保險公司交付,並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之相關繳費作業及身分輔助驗證機制已依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 行政保險法 第7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3. 行政保險法 第1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4. 行政保險法 第136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
  5. 行政保險法 第138條 …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6. 行政保險法 第140條 保險公司得簽訂參加保單紅利之保險契約。保險合作社簽訂之保險契約,以參加保單紅利者為限。前二項保單紅利之計算基礎及方法,應於保險契約中明訂之。
  7. 行政保險法 第143-6條 …足者:(一)前款之措施。(二)解除其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負責人登記。(三)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四)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五)令處分特定資產。(六)限制或…
  8. 行政保險法 第149條 …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對保險業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
  9. 行政保險法 第149-4條 …,其為公司組織者,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其為合作社組織者,準用合作社法關於清算之規定。但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特別清算之原因者,均應準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程序為之。
  10. 行政保險法 第149-11條 …險業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進行清理者,於清理完結後,免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規定辦理清算。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
  11. 行政保險法 第156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合作社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12. 行政保險法 第157條 保險合作社,除依合作社法籌集股金外,並依本法籌足基金。前項基金非俟公積金積至與基金總額相等時,不得發還。
  13. 行政保險法 第158條 保險合作社於社員出社時,其現存財產不足抵償債務,出社之社員仍負擔出社前應負之責任。
  14. 行政保險法 第159條 保險合作社之理事,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無限責任社員。
  15. 行政保險法 第161條 保險合作社之社員,對於保險合作社應付之股金及基金,不得以其對保險合作社之債權互相抵銷。
  16. 行政保險法 第162條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17. 行政保險法 第175-1條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
  18.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合作社,指有限責任合作社。
  19. 行政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其他合作社,指保險或信用合作社。
  20.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條 …子支付機構業務者。二、經核准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者。三、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四、帳務清算機構:(一)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指於我國境內…
  21.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3條 下列機構得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一、電子支付機構。二、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三、資料處理服務業者。
  22.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4條 經核准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範圍及方式如下:一、提供客戶就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入或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二、提供收款方客戶就境外自然人,於我國境內利用境外機構支付帳戶或境外…
  23.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5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但銀行經營銀行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郵政儲金匯兌法所規定之業務,不在此限。
  24.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7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取得核准函後,始得辦理。境內帳務清算機構提供經核准機構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服務所生款項之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應依金融…
  25.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應符合最近一年無違反金融相關法規或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不妥適而受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或受處分或糾正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非兼營電…
  26.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9條 經核准機構擬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低實收資本額達等值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經營相當於本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達一年以上。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反當地政府之相關法令。四、其…
  27.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應由發起人或負責人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發起人會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或有限公司董事書面同意。三、營業計畫書:…
  28.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2條 …核准機構就經核准之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新增於不同國家或地區合作或協助之境外機構時,應依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檢具除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外之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核准機構就經核准之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
  29.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之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條件。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四、…
  30. 行政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15條 …核准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申請核准,始得繼續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