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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5條 …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對商品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核准、核備或備查,…
  2.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5-1條 …下列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自然人客戶。二、非避險目的交易且屬法人之一般客戶。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遵循下列事項:一、屬匯率類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一)契約期限不得…
  3.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6條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
  4.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7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除應於交易文件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銀行與一般客戶之交易糾紛,無法依照銀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完成和解者,該客…
  5.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8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不得以存款之名義為之。
  6.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9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評估:一、銀行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並就一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要素,綜合評…
  7.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9-1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須進行充分瞭解客戶程序,以確認客戶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風險,並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一、銀行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
  8.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0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下列行銷過程控制:一、銀行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商品屬性評估結果,於結構型商品客戶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上以顯著之字體,標示該商品之商品風險程度。…
  9.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2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前,應向客戶說明下列事項: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二、該結構型商品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
  10.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3條 …律規範。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客戶交易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11.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4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客戶得就其交易請銀行提供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如該結構型商品係提供予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銀行應提供客戶市價評估資訊。
  12.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5條 銀行得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及得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之種類,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13.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6條 …應與證券商從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臺股股權結構型商品業務交易得連結之標的相同。銀行辦理前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相關資料。
  14. 行政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7條 銀行辦理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關履約給付方式、交易相對人集中保管帳戶之確認開立、避險專戶有價證券質押之禁止、基於避險需要之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相關規定、交易相對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確認登記、契約存續期間、集中度…
  15. 行政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6條 …款比率。十、備抵呆帳金額。十一、備抵呆帳覆蓋率。十二、關係人交易明細表。十三、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十四、現金流量表。十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十六、資產之評估。十七、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十八…
  16.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2條 槓桿交易商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會同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訂定之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標…
  18.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3條 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二、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三、槓桿交易商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槓桿交…
  19.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4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條及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規定,於槓桿交易商準用之。
  20.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5條 期貨商得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於其營業處所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自營業務。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期貨商,以經營期貨自營業務且非由他業兼營者為限。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由專責單位辦理,並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
  21.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一、須經營自營業務滿三年。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顯示淨值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無累積虧損,並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
  22.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7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槓桿交易商之經營原則、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開業當年度與次年度財務狀況之預估。二、載明兼營槓桿…
  23.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8條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槓桿交易商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兼營槓桿交易商…
  24.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9條 …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發許可證照: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25.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期貨商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槓桿交易商,應於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後,向符合第二項規定之金融機構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萬元。前項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
  26.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1條 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於計算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比例時,應將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納入計算,其計算方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期貨商兼營槓桿交易商之淨值低於新臺…
  27.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2條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就其辦理本項業務有違反中央銀行相關規範,經中央銀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或其情節重大者,中央銀行得廢止該許可或…
  28.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3條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交易且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者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三、…
  29.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4條 槓桿交易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從事涉及前條第一項各款連結標的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核准第一家槓桿交易商後始得辦理。前條及前項所稱專業機構投…
  30. 行政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而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係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槓桿交易商與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所收付之保證金應透過客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