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3 / 200 頁
  1. 行政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2.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以公開甄選方式委託辦理訓練,並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之業務範圍。二、委託對象之資格。三、委託之期間。四、甄選及評審之方式。五、參與甄選應附之文件。
  3. 行政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4.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就業諮詢,指提供求職人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5. 行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第14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之基本資料、就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結果等紀錄及相關文件,應予以保密。
  6. 行政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有變更者,應事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7.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由法人、學校或事業機構申請附設或設立。
  8.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需暫停全部業務者,應於停業前三十日,將停業事由及期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有繼續停業之必要時,得報當地主管機關展延六個月。屆期無法復業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限令其繳回許可證,未…
  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4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
  10.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一、服務費或人事費。二、評量工具費。三、行政管理費。四、督導費。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項目。
  11. 行政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繳納審查費。前項機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12.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轉介或自行求職之被害人,應指定專人,依其意願,擬定個別化就業服務處遇計畫,提供就業服務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服務。前項轉介服務處理情形,應回復轉介單位。
  13. 行政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 行政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第4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一、申請書。二、計畫書。三、經費概算表。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
  15. 行政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之業務。
  16. 行政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受領補助者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不實領取之補助經費,屆期仍未繳回者,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前項受領補助者未繳清前,不得申領本辦法之補助。
  17.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4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
  18. 行政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19. 行政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收支營運表。(二)現金流量表。(三)淨值變動表。(四)資產負債表。(五)財產清冊。(六)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
  20. 行政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21.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與運用,應依公平、公開及效益原則,實質上應有助於提升產業技術水準之目的。
  22.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歸屬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享有不可讓與第三人之全球、無償且非專屬之實施或運用權。但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得由雙方約定之。
  23.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產學合作對象運用產學合作研發成果之收入,應依前二條規定方式繳交及分配。
  24. 行政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智審小組視任務需要舉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代理之。審查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25.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第4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6.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7.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區改良場置秘書,兼任。
  28.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各林區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車輛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之事項。
  29.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