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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 159 頁-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2條 …東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資本額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公司設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營業計畫。四…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2條 …其行為類別、法令依據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件一:(一)工廠之設立。(二)產業園區、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環保科技或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專用區之設置。(三)商港區域內供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專業區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條 天然氣事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四、比例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前條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之申請案時,應即辦理公告;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內容,應載明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應於公告期限內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金,於公告期滿六十日內檢送前條所…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取得設立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公司登記: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二、敷設輸儲設備: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一年內開工。三、供氣營業申請:自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供氣營業申請。因故無…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8-1條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9條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供應未符合國家標準之天然氣。二、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契約內容資料。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維持供氣…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0條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建置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1條 …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或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7條 本法施行前依有關法規設立經營之天然氣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9條 …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取得許可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再生水經營業興辦再生水開發案,應檢具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公司證明等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建許可,並…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二、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一)電機技師一名以上。(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行政區域內未有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者,其轄區內之用電場所得委託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之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之。檢驗維護業於其維護之用電場所發生電氣事故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於二小時內派專任技術人…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標有違法情事,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四、公司已解散。五、設立登記之工具設備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補正。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外國檢驗維護業依其本國法已設立登記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個案審議通過後,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非我國人依本規則申請各類登記,無法檢附身分證影本者,得以護照、居留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
-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為個人者,應年滿十八歲,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為法人者,應為依法設立之公司法人或其他法人;為團體者,應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四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五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壓縮機、加氣機及相關安全距離等。六其他經中央…
-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支領月退休給與退休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簽署委託書連同醫院證明,一併送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再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後,由受委託之臺灣地區親友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相關文件代為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並由其代理請領。退休人員未依本…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條 經營加油站之營業主體如下:一、依公司法設立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事業。二、經核准以公共造產方式經營加油站之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經核符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四、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五、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設立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五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石油煉製業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申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並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十五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
- 行政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申請設立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及證照費二千元。申請於航空站、商港、工業專用港設置加儲油(氣)設施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三萬元。
- 行政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14條 …工作服務業、運輸業、政府機關、火力發電廠及政府依各該設置條例設立之研究機關(構),排除適用本辦法。
- 行政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公認檢驗機構,係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本國或輸出國政府所設立之有關檢驗機構。二、本國或國際驗船機構。
- 行政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10條 …間之關聯性,以確認其動因。二、依前款所確認之相關營運作業活動設立池庫,蒐集各項可間接歸屬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資料,並依營運作業活動動因分攤至各業務部門。
-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174條 本機關為造就鹽務人才,提高人員素質,得設立鹽務學校及鹽務人員訓練機關,並採行公餘進修或其他訓練方式,其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