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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3條 投資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投資土地標示。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三、建設內容概要。四、營運計畫。五、投資進度表。六、財務計畫。七、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八、其他必要之事項。前項第五款投資進度表包括各階段設計完…
  2.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6條 …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前項最低建設使用程度,除主管機關依新市鎮土地發展及實際建設使用需求,於標租土地公告另有規定外,為下列情形之一:一、投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價值不低於所投資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所估定地價之百分之二十…
  3.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8條 …合新市鎮開發時程。三、各階段之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應符合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四、財務計畫之投資報酬率、投資效益分析、風險之評估及因應措施。五、投資資金來源及調度計畫。六、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具體審查項目…
  4. 行政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
  5.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2條 …核定之投資計畫所載完成之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土地,指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且供該產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所定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所定重購土地地價,以該次…
  6.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13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依第三條規定劃定範圍內重購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營業所需土地,申請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及合於重購退稅之相關…
  7. 行政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14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詞,定義如下:一、基準容積:指都市計畫法令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二、原建築容積: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核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依申請重建計畫時建築技…
  9.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共設施用地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
  10.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1條 …;未訂定者,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繳納之保證金額=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零點四五×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起造人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標章或通過評估者,保證金無息退還。未取得或通過者,不予退還。
  11.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7條 …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三、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C類組使用者,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1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4條 …之建議,會同有關機關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報行政院核定,劃定為新市鎮特定區。新市鎮特定區之勘選原則及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5條 …為新市鎮開發之依據。前項公告期間內應舉辦公聽會,特定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特定區私有土地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及公聽會之結論,修訂或廢止可行性規劃報告,重…
  1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6條 新市鎮特定區核定後,主管機關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實施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前項協議價購成立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耕地承租人因第…
  1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按公告土地現值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前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如需遷建者,得洽由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遷建所需費用,由其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
  1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經取得並規劃整理後,除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抵價地,依規定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外,由主管機關依左列方式處理:一、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廣場、停車場、國民學校用地,於新市鎮開發完成後,無…
  1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餘土地…
  1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取得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土地,於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前免徵地價稅。但未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處理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依法課徵地價稅。
  1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亦適…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4條 …款。五、協助從證券市場籌募資金。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於新市鎮土地規劃整理完成當年起第六年至第十年內投資建設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十一年起不予優惠。前二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2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5條 …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價購之土地,如有未依原核准進度使用、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擅自移轉者,主管機關應強制買回。未經原核准讓售機關之核准而擅自轉讓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主管機關之強制買回。
  2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投資人標得土地後,應即依投資計畫規定之進度實施建設。主管機關並應依投資計畫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發現有未依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時,…
  2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7條 …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處以該宗土地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於三個月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二、擅自轉售、轉租或設定負擔者,處以該宗土地當期公告地價百…
  24.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8條 …特定區計畫之實施進度,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五倍至十倍加徵地價稅;經加徵地價稅滿三年,仍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十倍至二十倍加徵地價稅或由主管機關照當期公告土地…
  25.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0條 …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26.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1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
  27.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4條 …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其所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
  2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6條 …新市鎮開發之規劃設計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前項以外之土地取得、工程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新市鎮開發基金支應。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來源如下:一、主管機關…
  2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7條 …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研、修訂。二、建設財源之籌措與運用。三、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與處理。四、各項公用事業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五、都市服務設施建設之協調推動。六、住宅、商店、廠房之興建與租售。七、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
  3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8條 新市鎮特定區範圍內土地,區段徵收前已設定抵押權,而於實施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囑託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於發還抵價地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領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