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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 108 頁-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8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公開發…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一、得貸與資金之對象。二、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一)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定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二)有短期…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0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公開發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一、得背書保證之對象。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明定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三、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九條第六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5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第十二條第八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4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5條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2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
-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6條 …順位之法律效果說明。四、其他重要發行辦法及條件。金融控股公司公開募集發行公司債應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辦理。金融控股公司委託承銷機構銷售其發行之公司債時,應約定由承銷機構履行第四項告知義務。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條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處理股務事務得委外辦理;其受委託辦理者,以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為限。為協助公司順利召開股東會,符合下列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亦得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一、實收資…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5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6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5條 …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二)檢附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之申報轉讓日報表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二、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公開收購:(一)讓受雙方均應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二)股票過…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9條 …者,股東欲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時,應先向公司提出申請,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併同寄送給股東之規定。三、其他經本會規定之必要緊急措施。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視訊會…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20條 …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三、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四十四條之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二條前段、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
-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5條 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所持有該公司之股票種類及股數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前項之人持有之股票…
-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2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由本會或指定機關統一發布。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6條 …限制。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受益證券之簽證,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