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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 89 頁-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條 …、行號、機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六、再生產品:指以一定比例以上之再生資源為原料所製成之產品。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5條 …或妥善處理。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資源循環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五、從事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應…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6條 國民應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儘可能延長產品使用年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之產品或服務。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8條 …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實施本法所定資源循環相關產品、服務、營建工程、物品、包裝、容器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情形及再生資源、創新實驗運作或執行之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3條 為提升產品與營建工程永續性、資源使用效率及延長使用壽命,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二、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三、易維修…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業者得自…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18條 …項公告、前項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業者,將產品下架、銷毀、退運或為其他適當處置。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1條 製造、輸入、販賣、提供下列產品、服務之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並應依核准事項使用循環標誌於其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一、循環產品:使用易於資源循環材質、一定比率再生材料或符合綠色設計準則等促進資源循環特…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2條 …四、回收、拆解及再利用方式。五、分類回收標誌。六、使用具唯一產品識別碼者,應動態更新流向追溯及品質驗證資訊。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揭露及標示…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3條 製造、輸入、販賣產品或提供服務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環保標章使用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並發給證書者,應將環保標章標示於產品、包裝或服務場所。依前項規定取得環保標章使用權之業者,應提送環保標章使用情形、產品產量、銷售…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4條 …、販賣或提供服務業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使用環保標章於產品、包裝或其他消費者能取得之文件或資訊。二、擅自使用環保標章、證書、證號或文字進行標示、宣傳、廣告或其他對外之表示。三、變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或標章圖示。四、其…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7條 再生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無國家標準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其標準。再生產品不符合前項標準者,不適用第五章輔導獎勵措施之規定。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2條 …、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行政法人應優先採購下列產品或服務,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核:一、環保標章產品。二、依第二十一條核准使用循環標誌之循環產品或循環服務。三、其他環境保護產品及具綠色意涵之產品或服務。…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38條 …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公告所定期限申請核定產品符合綠色設計準則。二、指定產品之製造、輸入業者,違反依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或資料備查之規定。營建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環境保護產品,指下列產品: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核發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證書之產品,或與我國簽署協議相互承認之國外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二、非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保護標章產品…
-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2條 …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三、環境防蟲、防鼠或誘引用天然物質產品申請核准、展延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四、申請登記用樣品核准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五、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五、環境用藥製造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環境用藥原體輸入之業者。六、環境用藥販賣業: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七、病媒防…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6條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製造、加工、輸入。二、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四、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核准不符。前項第三款所稱有效期間標示,指環境用藥標示上登載之製造日期、批號及有效期限。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9條 …一般環境用藥者,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上公告其製造或輸入廠商、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成分、性能及產品標示等資料,方便一般民眾查詢。輸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環境用藥,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旅客或交通工具服…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1條 …用藥製造業者於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登記之廠商或製造廠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其登載事項、申請條件、程序、准駁、撤銷、廢止、變更、停業、復業、歇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8條 …關定之。第一項所稱調配,指以販賣為目的,將不同成分或環境用藥產品調合配藥;所稱分裝,指以販賣為目的,將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用藥改變包裝內容量。第一項環境用藥之分裝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工廠,始得為之。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2-1條 …虞者。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再利用事業應記錄及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並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記錄及申報其使用情形。第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管理方式之指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准、再…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事業廢棄物或再利用產品之用途、成分、特性、數量、棄置風險及其他相關因素,指定產源事業、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採取下列全部或一部之管理措施:一、簽訂再利用委託或再利用產品銷售契約書及記載中央主管機…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3條 再利用事業生產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產品品質規範,並於產品或其包裝、容器、銷售相關文件明顯處,標示使用限制、警語及供料履歷。再利用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進行再利用產品或再利用製程之驗證者,其生產之…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4條 …、再利用設備故障或異常,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完成修復。三、再利用產品貯存量超過一定期間之累積產出量或銷售量。四、規避、妨礙、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提供再利用有關資料。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再利用行為相關之違…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39-5條 加工再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者(以下簡稱加工再製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加工再製流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加工再製事…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52條 …三十九條之五第三項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再利用產品之記錄與申報項目、頻率、使用證明保存、環境監測計畫書核准事項、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或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備查之規定。十、違反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五…
- 行政廢棄物清理法 第53條 …或停業:一、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或其再利用產品使用、加工再製,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三、輸入、輸出、過境、轉口事業廢棄物,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