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1 / 200 頁- 行政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廁所及停車場等夜間工作可能前往之場所,應有適當之照明。
- 行政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一、未具名。二、未具聯絡方式。三、無具體內容。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 行政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4條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 行政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整體發展需要及經費編列情形,按年度公告前條補助事項之申請程序、額度、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行政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辦理評核。
- 行政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條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前項所定…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4條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9條 …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4條 雇主於中型移動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或必要之走行等動作之試驗。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使…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4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施。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5條 …安全母索或防墜設施,並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三、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限載員額。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0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但無虞危險或採其他安全措施,確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二、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1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2條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3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4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5條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傾斜角為準。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6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7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8條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9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4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6條 …家標準CNS575鉚釘用鋼棒規定之鋼材。二、國家標準CNS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SS400鋼材。三、國家標準CNS2947銲接結構用軋鋼料規定之鋼材。四、國家標準CNS4269銲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規定之鋼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4條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但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時,不在此限。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4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4條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94條 雇主於簡易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得使用。前項荷重試驗,係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2條 …吊籠工作台上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帽及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
-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4條 雇主對吊籠於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勞工作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