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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3.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分別列為第二類應予注意者,第三類可望收回者,第四類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
  4.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合第七條第二項之協議分期償還授信資產,於另訂契約六個月以內,銀行得依授信戶之還款能力及債權之擔保情形予以評估分類,惟不得列為第一類,並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5.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5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第三條及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
  6.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銀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銀行應立即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7.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7條 …,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符合下列情形者:一、原係短期放款…
  8.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9條 …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者,不在此限。三、銀行如認為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依董(理)事會規定…
  9.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1條 …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10.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2條 …事),再報董事會備查。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依其總行授權程序辦理。
  11.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提列政策。三…
  12.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5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銀行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銀行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
  13.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14. 行政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1條 銀行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第一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應自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足。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
  15.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定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依本辦法…
  16.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資產客戶,係指自然人或法人接受銀行(係指外匯指定銀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資產客戶:一、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險商品價值達等值新臺幣一億元…
  17.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銀行應以當面洽談或視訊之方式,向高資產客戶說明下列事項,並確認客戶瞭解且具備投資風險之認識後,始得提供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一、說明客戶具備高資產客戶身分,銀行將以瞭解客戶程序所得資訊之基礎提供個人化或客製化金融商品或服務…
  18.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法所稱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銀行得依下列規定對高資產客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總行(或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業經本會或中央銀行核准或備查之外幣計價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
  19.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銀行辦理本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建立適當之商品適合度制度,至少包括瞭解客戶程序、客戶整體投資組合適配性及高風險集中度之控管。二、商品評估屬高風險之商品應另交付風險預告書,充分說明及揭露商品條件及風險,經客戶明瞭承擔…
  20.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會申請辦理本業務:一、財務健全性:(一)最近半年度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分別達百分之九點五、百分之十一及百分之十三以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應以其總行比率符合之,且其在我國所有…
  21.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銀行辦理本業務,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三、營業計畫書:(一)辦理本業務之業務規畫。(二)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證…
  22. 行政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銀行經核准開辦本業務,自核准日起算三年為辦理期限。銀行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將下列業務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審查,作為核准續辦或終止本業務之考量:一、業務辦理成果、規模及效益。二、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情形。三、有無重大客訴…
  23.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託境外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三項規定之強度確認其身分者。二、與銀行、學校、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政府機關合作,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學生證、用戶號碼、身分證明文件等記名式工具,或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者。發行機構於中華民國…
  24.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25.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機構。信託業者對於信託財產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信託業者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所…
  26.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九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收取之款項,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保證責任。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九條規定訂定新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發…
  27.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之通知以現金補足差額存入信託專戶。二、信託業就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及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該存款及發行金融債券與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28.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
  29.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1條 非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銀行專戶。非銀行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核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
  30.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發行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六、發行機構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銀行辦理第一項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