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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135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2條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3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於前項情形,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前項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於到達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87條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4條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條件、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者,應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關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停業、歇業或顯然經營不善,主管機關得命其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撤銷、廢止許可、命令停業或自行歇業者,該事業應了結其被撤銷、廢止、停業或歇業前所為之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經撤銷或廢止證券投資信託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9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前項年度財務報告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1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或其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及其他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2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3條 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一、警告。二、命令該事業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三、對該事業二年以下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募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基金保管業務,對公眾或受益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全權委託保管業務或其他本法所定業務,對…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5-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對主管機關提出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之內容為虛偽或隱匿之記載。二、對於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7條 …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三條第四項或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2條 …項規定交付公開說明書。二、違反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或第四十…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1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22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5條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十二、其他風險。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同業公會等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期貨相關機構訂定之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期貨信託事業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繳存。期貨信託事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