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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法 第151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2. 行政公司法 第155條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
  3. 行政公司法 第156-3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4. 行政公司法 第156-4條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
  5. 行政公司法 第161條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6. 行政公司法 第161-1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證券主管機關令其限期發行外,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發行者,得繼續令其限期發行…
  7. 行政公司法 第162條 …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一、公司名稱。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三、採行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股份總數。四、本次發行股數。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
  8. 行政公司法 第163條 …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9. 行政公司法 第234條 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
  10. 行政公司法 第309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至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設立公司之規定。六、第二百七十二條出資種類之規定。
  11. 行政公司法 第356-3條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
  12. 行政公司法 第37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13. 行政公司法 第372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於登記後,將前項資金發還外國公司,或任由外國公司收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14. 行政公司法 第374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15. 行政公司法 第377條 …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二,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之。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準用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規…
  16. 行政公司法 第378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分公司登記。但不得免除廢止登記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
  17. 行政公司法 第380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
  18. 行政公司法 第386條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其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外國公司設置辦事處後,無意繼續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辦事處代表人缺位或辦事處他遷不明時…
  19. 行政公司法 第387-1條 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公司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
  20.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3條 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設立公司登記:(一)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按其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
  21.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
  22. 行政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5條 …資之營利事業申請下列許可、登記及備查案件之規費計算基準:一、設立分公司許可:按其專撥在臺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加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
  23.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三、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
  24.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8條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其百分之百持股在中華民國境外設立之子公司者,或外國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予其百分之百持股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子公司者,準用前項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受讓公司取得讓與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
  25.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3條 …國公司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得依前項規定扣除各參與合併之公司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合併前尚未扣除之虧損額。公司分割時,既存或新設公司,得依第一項規定,將各參與分…
  26.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1條 …不得變更。前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其決議合併、分割日未滿五年。二、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第一項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日起四十五日內,依規定格式填具股東擇定延緩繳…
  27.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4條 …,其所衍生之相關商業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申請人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之考量審查之;其審查原則,由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公有市場,並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市場。前項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其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租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29.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9條 公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如下:一、原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訂有使用市場攤(鋪)位契約者。二、基於特殊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輔導安置者。三、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
  30. 行政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0條 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於市場屬原市場改建或增建者,申請人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