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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2條 …下列事項: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二、運量分析及預測。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五、路網及場、站規劃。六、興建優先次序。七、財務計畫。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
  2.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3條 …方主管機關辦理。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為建設大眾捷運系統,得設立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核定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網計畫,負責設計、施工。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或甄選民間機構投資建設,並擔任…
  3.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3-1條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4條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一、經核定之規劃報告書。二、初步工程設計圖說。三、財源籌措計畫書。四、工程實施計畫書。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設立計畫及營運計畫書。六、營運損益估計表。中央主管機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應備具…
  5.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5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其開工及竣工期限,應由中央工程建設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不能依限開工或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路網全部或一部工程完竣,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履勘;非經核准,不…
  6.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7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
  7.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8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
  8.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19條 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前項須穿越私有土…
  9.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0條 …因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受之損害,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應依前條規定予以補償或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以資替代。
  10.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1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為勘測、施工或維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及其設施,應於七天前通知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進入或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前項情形工程建設機…
  11.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2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依前條使用公、私土地或建築物,有拆除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全部或一部之必要時,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
  12.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4條 於大眾捷運系統設施附掛管、線,應協調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後,始得施工。於大眾捷運系統用地內埋設管、線、溝渠者,應具備工程設計圖說,徵得該工程建設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
  13.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1條 …通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障礙物之堆置。五、土地開挖行為。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
  14.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2條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建築物之建造、工程設施之構築、廣告物之設置、障礙物之堆置、土地開挖行為或其他有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虞之工程行為,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由該…
  15.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5-3條 …償程序、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工程設施構築、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審核、施工管理、捷運沿線施工安全管制、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16.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48條 …車輛或其他設施者,除涉及刑責應依法移送偵辦外,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應通知行為人或其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17. 行政勞動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七、工…
  18. 行政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20條 …系統。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四、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五、其他協助辦理事項。
  1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8條 …國內重要觀光據點,應視需要建立交通運輸設施,其運輸工具、路面工程及場站設備,均應符合觀光旅行之需要。
  20.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第8條 …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署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署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七、工友(含…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使用土地相關事項,得授權主管機關所屬之工程建設機構(以下簡稱需地機構)執行之。
  2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有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需地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經通知未參與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即視為協議不成立。
  2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8條 …收地上權。前項擬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於計畫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並將會勘紀錄…
  2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應由需地機構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同時副知他項權利人,並列冊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依前項規定應領補償費,而未於通…
  2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十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二、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三、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
  2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因施工需要使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有土地者,不適用第六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2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築物,或領有建造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一、穿越地下深度未滿十三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九十之補償費。二…
  2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者,依本辦法計算之補償費經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二千元者,以二千元計算補償;需於土地登記簿註記者之補償費歸戶後,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算補償。
  3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2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時,應於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其徵收補償,依有關規定辦理。前項土地所有人於申請期間內有建築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