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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 100 頁-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1條 …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信用合作社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信用合作社亦無承受實益者。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2條 …及通知監事會備查。前項規定,如其於授信或轉銷呆帳時,屬於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金額以上之案件(包括利害關係人擔任授信保證人及擔保品提供人之案件),應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及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函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同時應併相關附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5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信用合作社內部規章辦理,如經查明係依授信程序辦理,並依規定辦理覆審追查工作,且無違法失職情事者,免予追究行政責任。如有違失,由信用合作社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含催收款)及不良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1條 信用合作社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第一類授信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應自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足。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向中央主管…
-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七、海洋污染防治之研究發展事項。八、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之國際合作、宣導及人員之訓練事項。九、其他有關全國性海洋污染防治事項。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於章程載明之保證金額,以不超過其股金之十倍為原則。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公積金之使用,應依左列各款為之:一、法定之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限於彌補虧損。但特別盈餘公積依長期發展之資本性支出計畫所提撥,並報經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
-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各項財務及營業書表提請社員(代表)大會承認者,其社員(代表)大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集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2條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一、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但最高以新臺幣八千萬元為限,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者,最高以新臺幣一億元為限;其中無擔保授信總…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3條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如下:一、信用合作社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六十,但最高以新臺幣三億四千萬元為限,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者,最高以新臺幣四億元為限;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4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條件,指信用合作社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一、最近一年內未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前一年底逾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三、前一年底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5條 信用合作社符合第二項條件者,其授信限額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條之規定:一、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四,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信用合作社核算基數百分之一。二、對同…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所稱核算基數,係指各信用合作社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上一會計年度決算時社員已繳股金總額半數。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8條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總餘額及無擔保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下次召開之社員代表大會於上開規定標準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9條 為加強推動辦理小額放款業務,信用合作社辦理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本規定之授信限額。
- 行政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因未符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條件,致舊授信案超逾本標準規定之授信限額時,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若舊授信案屬短期授信案件,且正常履約及擔保品重估鑑估值足以涵蓋債權,原契約得展期,但以一次為限。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資格條件及其選舉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及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條件及聘任,依照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前項之選舉一律採…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條 …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或信用合作社章程經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予以解職、解…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7條 …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農業金融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十、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8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年限之計算,均以信用合作社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之前一日為準。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有一人,人數超過五人者,每增加四人應再增加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但法定業務區域位於離島之信用合作社,每增加五人應再增加一人: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0條 …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分任同一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同任監事;同任理事者以二人為限。理事、監事當選人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於就任日前自行協調就任,逾期者,其當選無效。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1條 信用合作社經理人不得有第七條所列各款情事。
-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信用合作社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於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