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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地。四、事業名稱。五、核准登記日期。六、登記證編號。七、營業場所範圍。
  2.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3.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旅館業應將其登記證,掛置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4.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旅館業應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5. 行政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6-1條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於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
  6. 行政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第9條 …項各款規定外,另定使用溫泉之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並依營業場所現況,輔導溫泉使用事業於適當處所以大小合宜、易於辨識字體標示之。
  7.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條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
  8.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如下:一、客房出租。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為維護觀光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9. 行政發展觀光條例 第70-2條 …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再展延五年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始得繼續營業。
  10.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 第13條 …業安全衛生之檢查。二、機械、設備及器具之檢查。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檢查。五、勞工健康管理及職場霸凌防治之檢查。六、職業災害檢查及勞工申訴之處理。七、勞動條件之檢查。八、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及輔…
  11.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4條 …業應於公共區域裝置安全監視系統或派員監視,並應不定時巡視營業場所,如發現旅客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旅宿安寧情事,應速為必要之處理並向警察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通報。
  12. 行政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第9條 警察人員對觀光旅館及旅館營業場所實施臨檢時,應會同現場值班人員行之,並應儘量避免干擾正當營業及影響其他住宿旅客安寧。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圖說,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18條 …因無法附建法定停車空間,需地機構無法於適當地點興建或購置停車場所替代者,需地機構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補償土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前項應予補償無法附建之法定停車空間,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由起造人繳納代金者,…
  15. 行政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6條 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
  16.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2條 …一款所定哺(集)乳室,為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托兒措施如下:一、雇主以委託方式與托兒服務機…
  17. 行政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第8條 …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體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8. 行政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19.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
  20.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5條 …督或勞務管理上之必要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事故:(一)從工作場所往返飯廳或集合地之途中。(二)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及其他相關例行事務時,從工作場所往返事務所之途中。
  21.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6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工作場所設施、設備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二、於作業時間中斷或休息中。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工作場所設施或設備。
  22.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9條 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上原因於工作場所外從事作業,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工作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被保險人於非工作時間因雇主臨時指派出勤,於…
  23.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0條 …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勞動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
  24.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5條 …列情形再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一、經雇主同意自勞動場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自勞動場所直接前往醫療院所診療,及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中。二、職業傷病醫療期間,自日常居住處所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之…
  25. 行政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16條 …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26.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
  27.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28.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29.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