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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 103 頁-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部得參酌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所提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研擬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之公告。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相關法令標準:包括相關環保與產品法規、再生資源與資源化產品品質規範。二、國內再生利用再生資源產出現況與特性:包括再生資源特性、產出量、分布及用途。三、國內…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本部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業者及其公會代表、專家學者進行初審。申請人應依初審意見修正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送本部提交再生資源回收…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從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達一定規模之再生利用業者(以下簡稱再生利用業者)應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再生利用場(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商業登記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再生利用業者申請登記之文件後,認有應行補正事項,應於收文後十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供查核。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生利用業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二、其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再生利用業者之登記、變更,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資料彙送本部,留供查核。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再生利用業者終止或暫停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其尚未完成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再生利用業者自行負擔。前項再生資源無法再生利用時,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由產生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為之。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合法登記之再生利用業者辦理。由事業所產生再生資源之再生利用,應自行或委託合法…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生利用業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再生利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檢具前一季營…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清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應隨車攜帶清運證明文件。但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公告及經…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三、再生利…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利用再生資源之名稱。三、具有防止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再生利用業者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必要時,應另採抗蝕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治設施。四、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五…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使用:指畜牧業產生之糞尿,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經營管理業者收集之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理後之沼液、沼渣,施灌於農地,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十四、TUa:生物急毒性檢測時之半數致死濃度LC…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25條 …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二、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三、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6-1條 …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一: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二、經農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核准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0-2條 …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之經營業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二、沼液、沼渣檢測報告,應包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總氮、總磷、銅、鋅等…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0-10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規定核發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時,應一併將申請、變更及展延之核准資料,通知各級主管機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水施灌…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71條 …他事業。八、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1-1條 …事業家數、納管事業家數、自行排放事業家數。三、處理水量之許可利用率、設計利用率及收費率。四、設備妥善率、設備損害之應變作為、年度維修及工程改善內容。五、年度受處分內容及改善作為。六、依本章規定應辦理事項之執行情形。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0條 …沼渣,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免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規定辦理:一、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記載之事項辦理沼液、沼渣輸(運)送。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
- 行政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物之資格;如為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之廢棄物,應於經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載明該再利用廢棄物種類。(二)契約載明受託者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格式如附表一)。(…
- 行政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5條 …公(協)會之會員事業得委請公(協)會聯合查訪受委託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其查訪結果得供會員事業參考。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3條 …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實質運作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營運行為。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6條 …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9條 …有效期限為五年。但首次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或公告之管理方式(以下簡稱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收受不同事業廢棄物項目進行再利用者,有效期限為三年。指定公告事業於有效期限屆滿後仍繼續營運者,應…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11條 …資格之指定公告事業,依附表或公告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現場勘查:一、收受廢棄物項目或數量增加、再利用設備或製程量能改變。二、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審核機關受理第一項及第二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