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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4條 作業廠房之樓層高度扣除直上層樓板厚度及樑深後之淨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七公尺。
  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76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3條 …放空間。前項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其淨高不得低於六公尺,深度應在高度四倍範圍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面積應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不含主要樑柱部分)三分之二以上。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6條 …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一點五以下。二、高度依下列規定:(一)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二)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9條 …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前項綠化之規定應依本編第十七章綠建築基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當地環境氣候、…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0條 …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者,其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得不受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之限制。但不超過九公尺。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8-2條 …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位於海拔高度八百公尺以上者,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應低於下表所示之基準值:受建築節約能源管制建築物,其外牆平均熱傳透率、外窗部…
  8. 行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3條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
  9. 行政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24條 …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2條 …。五、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外之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與其設計、施工及管理事項。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另定,報…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第3-4條 …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者,並得適用本編第三條規定:一、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但僅供建築物用途類組H-2組使用者,不在此限。二、供建築物使用類組B-2組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12.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7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13.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條 …指由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及與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所共同組成之範圍。五、特定區域:指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範圍。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
  14.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20條 …度,予以分類:(一)第一類:都市化程度較高,其住宅或產業活動高度集中之地區。(二)第二類:都市化程度較低,其住宅或產業活動具有一定規模以上之地區。(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
  15. 行政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第3條 …全部施工完竣。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前項所稱幢、棟定義如下:一、幢:建築物地…
  16.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格。四、五層以下建築物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增加高度或面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相關法令簽證負責,並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免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設計;並於竣工後,備…
  17. 行政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不超過原有使用執照許可之層棟戶數、各層面積、各層用途及建築物高度於原地建造,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不受建築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但有關結構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仍應依法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等…
  18.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8條 …面,並突出挑空處之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地板面交接處之牆面高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其牆面相對間隔未達三公尺者,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19.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1條 …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牆或外牆之內側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或內側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二、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款之規定。三、建築物有連跨…
  20.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6條 …下列規定改善:一、應有一處以上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二、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至少應有二個不同方向之出入口。
  21.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7條 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高度不得低於一點八公尺。
  22.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19條 …三)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四)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加三公尺,亦不受容積率之限制。
  23.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 第24條 …下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上,或直徑一公尺以上之圓孔,且無柵欄或其他阻礙物。但面臨道路或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且各層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不在此限。二、構造應符…
  24.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4-1條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並限作自用農舍或自用住宅使用。三、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築自用農舍,除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簷高不得超過七公尺外,依第…
  25.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5條 …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26.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0條 農舍以外之建築物其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2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8條 …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一定範圍內。二、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再開發地區者。三、基於都市防災必要,需整體辦理都市更新者。四、其他配合重大發展建設需要辦理都市更新者。
  2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5條 …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
  29.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3條 …2.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3.剖面圖:註明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基地與路面之高低差及各部分之材料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4.特殊部分詳細圖:註明各部分尺寸,構造材料等詳細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30.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39條 …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