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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4條 飛機為飛航於二萬九千呎至四萬一千呎空層,且縮減垂直隔離為一千呎(三百公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其裝置之裝備應具有以下能力:(一)顯示目前飛航高度予飛航組員。(二)自動維持所選定之空層。(三)飛航之空層與所選定之空層偏…
  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7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下列規定日期前報請民航局完成高齡飛機檢查及紀錄審查,於檢查及紀錄審查時,航空器使用人應向民航局證明飛機上年限敏感之零組件已妥當並適時維護,以確保最高之安全性: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機齡超過二十四年…
  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條 普通航空業以大型及運輸類飛機執行飛航作業,除遵守第三章第一節至第八節之規定外,應依本節之規定執行。
  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3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當飛機搭載乘員飛航時,不得模擬演練緊急或不正常狀況之規定。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5條 當起飛機場天氣在最低飛航降落限度以下或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
  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6條 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
  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7條 當一機場被選作起飛備用機場時,該機場於飛機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8條 飛機於二萬五千呎以上飛航時,每一駕駛員操作席位應裝置快速戴上式氧氣面罩。
  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11條 …裝備需求手冊係供機長於航空器之儀表、裝備或系統失效時,決定該飛機於飛航前或於中途降落後繼續該航空器飛航之依據。
  1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2條 飛機於飛航時,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外,亦應備有航務手冊及最低裝備需求手冊。
  1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4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或須依賴一種或多種飛航儀表維持其所需姿態飛航者,除應符合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外,應備有二組獨立之高度顯示及計算系統。
  1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5條 加壓飛機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
  1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6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渦輪發動機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萬五千公斤或座位數超過三十座者,應裝置第二代空中防撞系統。
  1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7條 飛航組員於飛機飛航至各飛航情報區規定之轉換空層高度以下時,應於工作席位使用免持式或喉式麥克風交談。
  1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8條 …,始得使用。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飛機,可適時獲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
  1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19條 飛機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1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就各型飛機指派其每一飛航組員,於飛航緊急情況或緊急撤離時擔任必要任務。其任務包括緊急及救生裝備之使用。航空器使用人並應於年度訓練計畫中施以訓練及定期演練。
  1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3條 航空器使用人對裝置空中防撞系統之飛機,應確認其飛航組員皆經適當訓練,具備使用空中防撞系統及避撞操作之能力。
  1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4條 正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正駕駛員。
  2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5條 副駕駛員於最近九十日內至少應在其檢定機型之同型飛機或民航局核准之飛行模擬機實施三次起降,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起飛降落時操作該型飛機之副駕駛員。
  21.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6條 …航局核准後實施。並於實施後依民航局之規定提報資料。二、依該型飛機型別檢定持有人獲取持續適航資料及建議,並依民航局備查之程序,採取必要之措施。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維護計畫應依…
  22.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85-27條 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
  23.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8條 …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一、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計畫應包括飛機結構受疲勞裂痕影響可能導致毀滅性失效之結構容損基礎之檢查及程序。該檢查及程序應考慮修理、改裝或技術修改對疲勞裂痕之負面…
  24.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29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依飛機座位數或所載乘員人數配置客艙組員,以有效執行緊急撤離並確保飛航安全。
  2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30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所派遣之客艙組員於飛機起飛、降落或機長指示時,應平均配置於客艙內並坐於靠近緊急出口之指定座椅及繫妥安全帶,如有裝置肩帶者,並應繫妥肩帶。
  26.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85-31條 當飛機於地面滑行時,派遣之客艙組員應就座於指定座椅並繫妥安全帶,如有裝置肩帶者,並應繫妥肩帶。
  27.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0-1條 …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除經機長掌握跑道表面狀況資訊,並認定飛機性能資料顯示得以安全降落外,飛機不得於低於機場標高上空一千呎繼續進場作業。
  28.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2條 …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應告知乘員採取適當之行動。但水上飛機或裝置浮筒之直昇機,於水面移動作業時,從事自碼頭推離及在碼頭繫留之人員,不在此限。年滿二歲以上乘員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
  29.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4條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一、日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二、夜間: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
  30.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295條 飛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並考慮風及預報天氣等條件:一、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第一個目的地機場之油量。二、由第一個目的地機場飛抵備用機場之油量。三、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