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務機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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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3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以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訂定或修正,…
  2.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4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改善機制:一、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查明事故後通知當事人之適當方式及內容。二、事故發…
  3.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5條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檢視其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二、檢視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是否符合免為告知之事由,及告知之…
  4.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紀錄、證據保存機制:一、因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所記錄之個人資料使用情況、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二、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
  5.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
  6.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7.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二個月內,依本會指定之方式提出。
  8.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本會得於每年七月前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
  9. 行政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17條 …等經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協調及推動。五、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財團法人)資通安全管理機制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管理制度與防護監控共用機制之規劃、建置、…
  10.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11.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會(社)員之個人資料達五千筆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會(社)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2.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非公務機關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代表人提出報告。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
  13.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14.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15.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非公務機關為因應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以下簡稱個人資料事故),應訂定下列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一、個人資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之各類措施,包括:(一)控制當事人損害之方式。(二)查明個人資料事故後…
  16.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會(社)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17.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18.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
  19.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
  20.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
  21.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依據會(社)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
  22.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會(社)員個人資料達五千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
  23.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24.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依其組織規模及特性,衡酌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前項檢查結果應向代表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
  25.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記錄其個人資料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後,應留存下列紀錄:一、刪除、停…
  26.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會(社)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7.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非公務機關為執行前項監督,應與受託者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28.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非公務機關會(社)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
  29.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筆數達五千筆,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0. 行政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不動產經紀業。二、租賃住宅服務業。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四、地政士事務所。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前項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