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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2 頁-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偽冒交易之爭議應負舉證之責,如有不可歸責使用者之事由者,應承擔該交易之損失。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之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內返還使用者得自電子支付帳戶提領或自儲值卡取回之支付款項餘額及電子支付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返還電子支付帳戶下之款項,或返…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停用手續:一、記名式儲值卡。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記名式儲值卡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完成確認使用者身分之儲值卡記名作業,惟經徵提使用者基本身分資料。三、電子支付機構與學校、行動通信…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及記名式儲值卡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電子支付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三、有相當…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使用者、特約機構或其他機構簽訂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二、對於所提供之服務,採取適當防護及控管措施,避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共用端末設備之各關係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二、應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電子支付帳號、儲值卡卡號、交易內容、交易授…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子支付機構應簽訂發行人為特約機構,並簽訂契約約定電子支付機構、發行機構(特約機構、收款方)及消費者(使用者、付款方)…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項目如下:一、整合服務:(一)兌換商品或服務:使用者以紅利積點兌換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其他給付,例如現金回饋、購物金及儲…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電子支付機構將儲值卡之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提供他人運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內部控制作業制度及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二、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支付機構之服務或設備,與使用者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七)電子支付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八)符合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記名式儲值卡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電子支付機構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一、第一類:(一)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如屬偽冒註冊或記名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聯徵中心,電子支…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電子支付機構方得解除電子支付帳戶之限制。屬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及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者,經電…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支付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電子支付機構經確認通報原因屬詐財案件,且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應依註冊資料聯絡該帳戶之使用者,與其協商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剩餘款項事宜…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付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者,電子支付機構應即查詢電子支付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電子支付帳戶或銀行存款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電子支付業務之相關作業流程及業務規範,應遵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報請主管…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贈金額。四、依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規定,提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之金額。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始營業屆滿三年者,得申請設置境外分支機構,包括境外分公司及代表人辦事處。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三、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公司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資訊系統及其備援系統,應設置於我國境內。但符合主管機關可立刻、直接、完整、持續取得相關資訊之情形,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應檢具下列…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使用者資訊之相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一、代收以新臺幣現金繳納支付款項作業。二、支付款項現金及儲值卡之保管及運送作業。三、委託他人辦理無記名式儲值卡之販售、退…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5-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前條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訂定使用雲端服務之政策及原則,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並應注意作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之適度分散。二、電子支付機構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開始營業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本條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投資其他企業。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且持股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在此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額扣除本條例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累積虧損後之百分之十…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向聯徵中心報送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資料。電子支付機構報送與查詢資料之範圍、建檔與查詢方式、收費標準、作業管理、資料揭露期限、資訊安全控管及查核程序等相關規範,由聯徵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聯徵中心…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電子支付機構增加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電子支付機構增加經營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業務,應於首次開辦前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事項如有變動者,應於變動後之次日…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電子支付機構暫停經營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經營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知悉後一日內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自行或經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或宣告破產。二、於我國境外經營相當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或與境外機構合作經營該等業…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2條 …款項,以扣除依本條例第二十條應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計算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運用支付款項之比率,合計不得逾百分之八十。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銀行存款,不包含專用存款帳戶及跨行業務基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