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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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事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該投資應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二、聲明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關競業禁止及利益衝突防止之規定。三、…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協助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價格…
  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申請投資時,除屬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檢具下列書件:一、自評表及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二、董事會會議紀錄,首次投資並應附審計委員會會議紀錄。三、投資目的、計畫,其內容包括:(…
  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申請投資應檢附下列申請文件:一、自評表及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投資目的。四、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成員。五、被投資事業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
  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投資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後施行。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後,應確保該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於所核准投資之範圍內進行投資,不得偏離本業。
  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開發行公司,如涉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於該投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前,相關公開收購條件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揭露。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並以公開收購方式收購股份者,應於公開…
  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非公開發行公司,且未能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者,應於核准投資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管機關核准:一、未能依原訂投資計畫完成之原因。二、後續投資規劃及時程:(一)規劃停止投資者,應…
  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並執行完成者,董事會決議通過轉讓被投資事業之持股,或解散被投資事業時,應於十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董事會會議紀錄。須提報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決議後十日內補具股東會會議紀錄。二…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12條 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投資案應與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申請案併同申請,不適用本辦法。
  12.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三十七、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1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1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二項之交易行為,其總餘額合計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百分之五或新臺幣三十億元者,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依申報表(附表)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
  1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之交易行為,無須列入本辦法之申報及揭露範圍。交易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者,其計入同一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之範圍,應以處理業務或承作交易時所取得之資訊或可合理取得之公開資訊為判斷納入計算範圍之基礎。…
  1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揭露之資訊,應至少於網站上保留一年。
  1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一、總…
  1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本準則應揭…
  1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當金融控股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2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二)若金融控股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
  2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金融控股公司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附錄A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第二段定義者。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2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9條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營業讓與基準日或股份轉換基準日開始適用本準則編製財務報告。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讓與或轉換當年度及次一年度各期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
  2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子公司,如經證明無實質控制力,並擬妥具體調整計劃者,得經本會專案核准,免編入財務報告,並附註揭露此一事實。
  2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同期間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核閱。
  2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及現金流量之類似項目予以結合,並作必要之沖銷。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會計項目之帳項內涵及各子公司之會計處理,依本準則及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3條 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二)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現金及約當現金之組成部分,及其用以決定該組成項目之政策。二、存放央行及拆借金融同業:存放中央銀行之款項、繳存準備、拆放金融同業及同業透支之款項…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5條 …餘者。十五、負債準備:(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二)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融資承諾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十六、其他金融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一)其他按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