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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1 頁-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醫事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前項及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及採認。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5條 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查認定及採認之各該類醫事人員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全國性之醫事人員學會、各該類醫事人員相關學會或公會。二、設立滿三年。三、會員中各該類醫事人員全國執業人數,應達下列各目比率或人…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之審查,得至該醫事人員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7條 …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務之醫事人員團體,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並適時查核採認之課程,確實依其申請之課程內容實施。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8條 經認可之醫事人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醫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情節重大。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0條 醫事人員受懲戒處分應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者,不得以本辦法所定應接受之繼續教育抵充。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事人員,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各該類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規定,申請認可為各該類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醫事人員團體者,免依第十五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認可。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
- 行政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23條 …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醫事人員為藥師及藥劑生者,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醫療法 第7條 …醫院,係指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本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 行政醫療法 第10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
- 行政醫療法 第43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之…
- 行政醫療法 第50條 …,董事以六人至十五人為限。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者,其人數合計應達總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二、由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擔任董事長。醫療社團法人應設監察…
- 行政醫療法 第56條 …供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 行政醫療法 第57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 行政醫療法 第67條 …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 行政醫療法 第68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
- 行政醫療法 第82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 行政醫療法 第88條 …,獎勵民間設立醫療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必要時,得由政府設立。醫事人員服務於醫療資源缺乏之偏遠或原住民族地區(以下併稱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因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推動偏遠地區醫療所獲得之補貼、補助、津貼及獎勵金,免納所得稅。前項…
- 行政醫療法 第96條 教學醫院應擬具訓練計畫,辦理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並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前項辦理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訓練及接受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人數,應依核定訓練容量為之。
- 行政醫療法 第103條 …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三、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
- 行政醫療法 第106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
- 行政醫療法 第107條 …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0條 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而言。第一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
-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1-1條 醫療機構提供病人醫療服務,除前二條情形外,應以自行進用之醫事人員為之,不得委外辦理。
- 行政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2條 …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開放床數應配置醫事人員之人數不符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刪減其登記開放床數。二、診療科別應配置專科醫師之人數不符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
- 行政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程之積分,合計每六年應至少達十二點;並得視其內容或性質,抵免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所定積分數。
- 行政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及收費類別如下:一、醫事憑證:分為醫事人員憑證及醫事機構憑證,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建置之醫事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稱憑證中心)發給,以向他人確認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身分。二、時戳:由憑證中心發給之時…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1條 …其指定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於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或獎勵、補助之精神病人照護事務,得依各該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未依法設立精神照護機構或非由…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22條 精神復健機構,應置負責人一人;並得視需要,置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前項醫事人員,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執業登記;社會工作師應依社會工作師法辦理執業登記。精神復健機構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