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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
  2.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14條 …持人:由本會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擔任。二、發問人: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三、計時員:由本會指派。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
  3. 行政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調處委員應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聘任之。調處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一、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法律、電信、財經等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二、曾任電信事業及電信相關周邊…
  4.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六、候選場址:經當地縣(市)公民投票同意之建議候選場址。
  5.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9條 …組應於潛在場址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辦機關提出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並建議二個以上建議候選場址。主辦機關應於收到前項建議候選場址遴選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該報告公開上網並陳列或揭示於建議候選場址所在地之適當地點三十日。…
  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第35條 …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2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
  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3條 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前二項實務課程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辦理…
  9.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1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
  11.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3條 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考量審理案件所需主要法學領域,並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
  12.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4條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懲戒法院自行辦理。
  13.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懲戒法院招考或遴選法官助理時,應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14.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6條 法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一、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研究所碩士以上學歷之資格者或聘期屆滿四年成績優良,繼續聘用者,或曾任法官助…
  15.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懲戒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懲戒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
  16.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其續聘應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實檢測法官助理專業能力,重新遴選聘用。
  17.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5條 當次招考或遴選之法官助理人數較少時,其職前訓練得以閱讀業務手冊或觀看教學光碟等方式為之。
  18.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司法院得組成薦舉小組負責前項法官代表人選之資格審查與推薦,其成員由院長指定之。
  19.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3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以實任法官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最近五年曾受職務監督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職務評定曾…
  20. 司法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7條 …務法庭法官。六、因死亡、重大傷病或其他事由不為或不能繼續參與遴選事務。任期未屆滿前,已無人選可資遞補時,應於出缺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選。
  21. 司法法律扶助法 第23條 基金會得遴選律師辦理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經遴選之律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前項律師之遴選辦法,由基金會定之。為辦理本法規定之法律扶助事務,基金會得約聘專職律師;其約聘標準、期間、薪資、派案、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
  22.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2條 …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四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依前項遴定之法官,最高法院、…
  23.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3條 …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
  24.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5條 司法院於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前,得定相當期間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並提供人選之相關資料。各級法院法官亦得向任職法院自薦登記為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之人選。
  25.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6條 …系統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審陪席法官職缺同額至三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人選應按各審判系統分別辦理,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
  26.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8條 …九、並任或兼任各法院院長。十、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十一、改任至不同審判系統。十二、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十三、第二審陪席法官遷調至下級審法院者。十四、第一審陪席法…
  27.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0條 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十二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28.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3條 …得其本人同意後,擬具職務法庭參審員職缺同額至二倍之人選,送請遴選委員會遴定後,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之。遴選委員會遴定職務法庭參審員及遞補人員之方式,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29. 司法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5條 …之一第三項情形,而被解任。四、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或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委員。五、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前項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30.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者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受託機構、保管機構及移轉管理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及考核管理,承保機關得委由專業顧問公司協助辦理。承保機關得就委託經營之相關法律業務,聘請專業律師辦理。前二項所需費用,列入委託經營之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