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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65 頁- 行政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糧食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行政糧商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釋迦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保險商品。前項保險商品種類如下:一、收入保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害時,…
- 行政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29條 …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應依其責任額度繳回當年度政府之補助款。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本會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於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成立後,將該專戶之結餘款轉入該基金。
- 行政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 行政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 行政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行政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第2條 …含附加火險),得依本辦法規定補助其全年保險費;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辦理。
- 行政第一類漁港遊艇停泊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漁港遊艇停泊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或其委辦之機關(構)收取。前項漁港遊艇停泊費,本會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條 …、核銷、註銷、補發漁獲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業務,得委任所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3條 …關公告為保險標的物者。三、保險人:指依法辦理家畜保險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四、要保人:指對被保險家畜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五、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5條 …式投保,經保險人同意後,簽訂家畜保險契約:一、要保人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之會員或社員:填具要保書,向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投保。但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二、要保人…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7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人為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時,其再保險人為全國、省(市)、縣(市)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家畜保險之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同時生效。省(市)或縣(市)轄區無鄉(鎮、市、區)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該省(市)…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8條 …項再保險人之共同負擔再保責任總額,直轄市及縣(市)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三;全國及省級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者,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全國農會成立前,依前項所負擔之保險金額,由省農會負擔。有前條第三項之情…
- 行政家畜保險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農會及農業合作社就辦理家畜保險所需管理費用及保險費,得編列預算補助之。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第19條 為穩定農業生產及銷售,增加初級農產加工品項目種類,主管機關得提供以下協助: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品開發諮詢,含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等相關流程。二、農產品初級加工相關法規諮詢。三、初級農產加工知識及技術指導。四、農產加工實物…
- 行政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13條 第四條至前條以外之項目,已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者,依該規定收費;未列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申請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2條 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一、農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農業金庫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農…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一、農業金庫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二、農業金庫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農業金庫或其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4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農業金庫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7條 農業金庫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或授信審議委員: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
- 行政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3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擔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