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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63 頁-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0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一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51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八條第三款劣農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
- 行政農藥檢查辦法 第4條 …、販賣及使用之限制。七、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所定輸入農藥原體之使用限制及農藥原體之販賣限制。八、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農藥販賣業者之經營管理、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之報備、停業或歇業之農藥…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組織法 第2條 …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三、食品藥物化粧品業者之生產流程管理、輸入查(檢)驗、流通、稽查、查核及輔導。四、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檢驗、研究、實驗室認證、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及中藥、植物性藥材之檢驗。五、食品藥物化粧品之安全監視、危…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9條 …導、調查、通報、預警及成效評估。五、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督導。六、其他有關管制藥品事項。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7條 北、中、南區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食品藥物化粧品之輸入查驗、檢驗與報驗發證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二、食品藥物化粧品之流通稽查與流通檢驗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藥物化粧品稽查與檢驗業務之溝通及協調…
-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業務,由本署之製藥工廠為之。本署得就前項之業務,委託民間製藥公司辦理。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3條 …第二項所定回收完成期限,規定如下:一、第一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縮短為十四日。二、第二級:自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二個月。三、第三級:自化粧…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5條 …許可證字號。三、產品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或編號。四、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五、回收原因。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6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訂定化粧品回收作業程序,其內容包括回收作業之組織、指定人員與任務、回收作業計畫書之訂定、回收訊息通知與市售品及庫存品之回收成果報告書之製作。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7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通知販賣業者;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三日內通知。前項通知,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二、產品…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8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作業,應自接獲第三條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將回收作業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回收作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製造或…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9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及其庫存品,於最終處置前,應予識別及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
- 行政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回收作業計畫書執行完畢者,應於完成回收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製作執行回收成果報告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一級回收作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縮短為七日內辦理。回收成果報告書,應包括下列…
- 行政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第2條 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以下簡稱動物試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一、申請動物試驗者…
- 行政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二)批號。(三)數量。(四)…
- 行政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第4條 …,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簡稱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指經營化粧品製造或輸入之下列對象: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完成登記之工廠。三…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3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製造或輸入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公告之化粧品,應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化粧品網路系統登錄。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4條 …號或色號。五、產品劑型。六、產品使用注意事項。七、產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八、產品製造場所之名稱、地址、國別及其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規範情形。九、產品全成分名稱。中央主管機關訂有使用限量之成分,並應以重量…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5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不得登錄虛偽不實之資料。
- 行政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 第10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3條 …但依其他法令認屬藥物者,不在此限。二、化粧品業者:指以製造、輸入或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三、產品資訊檔案:指有關於化粧品品質、安全及功能之資料文件。四、化粧品成分:指化粧品中所含之單一化學物質或混合物。五、標籤:指化粧品容…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化粧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其有變更者,亦同。前項之一定規模、產品登錄之項目、內容、程序、變更、效…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5條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7條 …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六、使用注意事項。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九、批號。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輸入化粧品之邊境管理,得對有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化粧品,公告一定種類或品項,經抽查、抽樣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前項抽查、抽樣檢驗之方式、方法、項目、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15條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即啟動調查,並得命化粧品業者暫停製造、輸入或販賣,或命其產品下架或予以封存:一、逾保存期限。二、來源不明。三、其他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調查或本法其他之抽查、抽樣檢驗,得命化粧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