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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1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2條 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
  3.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5條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4.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5.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7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6.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7.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
  8.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9.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
  10.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21條 …主管機關執行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檢查及取締,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警察機關協助之。
  11.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0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提供協助處理。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2條 …立即通報。八、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遊糾紛,除應就近通報警察、消防、醫療等機關處理外,應立即通報。九、應於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十、如有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條之一經許可來臺之大陸地…
  13. 行政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五、臺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應檢附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
  14. 行政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 第7條 …失護照,向鄰近之駐外館處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當地警察機關出具之遺失報案證明文件。但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者,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二、其他申請護照應備文件。前項之已出境役男,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得換發護照…
  15.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軍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軍法檢察功能。
  16.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7條 …,應處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六、外勤相驗案…
  17.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檢察長每年應召集轄區內軍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軍法檢察功能。
  18. 行政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應處理下列事項:一、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二、軍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件。三、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四、依軍事審判法第九十六條送交現行犯之案件。五、應急速搜索、扣押、勘驗及證據保全之案件。六、其他應即時…
  19. 行政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5條 檢察長得視需要召集全國軍法警察機關舉行檢警聯席會議,以加強軍法檢察功能。
  20. 行政召集規則 第3條 …轄市、縣(市)政府為召集事務之協助機關。七、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執行監督機關。八、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為轄區內召集事務機關,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21. 行政召集規則 第4條 …警政之連繫協調及後備軍人管理、應召員召集等有關事宜。二、協助警察分局完成召集事務各項準備。三、協調鄉(鎮、市、區)公所、警察分局,對各種召集文件及令冊之保管及異動通報。四、實施召集與解除召集時,協調當地憲警機關之警備安全…
  22. 行政召集規則 第6條 …請資料,完成人員充足作業,將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分送有關警察分局保管,另將動員召集名冊送動員部隊,並適時辦理要員增刪遞補、管制事故處理、規定偏遠地區動員召集令保管之下授原則,輔導警察分局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
  23. 行政召集規則 第7條 …市後備指揮部核對動員符號及查明應召員報到日、時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分局傳達,並通知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四)警察分局立即傳達所屬分駐所、派出所,並派專差受領…
  24. 行政召集規則 第8條 警察分局受領動員令後,應開設動員召集事務所,辦理下列事項:一、依動員令所示動員符號,核對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二、將動員令所示之應召員報到日、時及發令日、時,填寫於動員召集令,並清查登錄其數量後,交由各分駐所、派出所…
  25. 行政召集規則 第12條 警察分局對召集令無法送達時,應將應召員之姓名、住址及原因,迅速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時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會同其繼續追查,經追查送達後,應再分報縣市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分局…
  26. 行政召集規則 第13條 應召員遺失動員召集令時,應向警察分駐所、派出所查明動員符號及報到日、時、地點後,憑身分證明文件逕向召集部隊報到。召集部隊對前項未攜帶動員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查對動員召集名冊後,受理其報到。
  27. 行政召集規則 第14條 …能如期報到入營者,應即填具延期入營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報經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調查後,層轉召集機關核定;其延期入營期限,不得逾三日。應召員有兵役法第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所定情…
  28. 行政召集規則 第15條 …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列管,並通知轄區警察分局繼續查察,視其病況通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繼行召集或列入後備軍人轉免役處理。
  29. 行政召集規則 第21條 …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
  30. 行政召集規則 第22條 …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後備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