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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8 頁-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5-2條 …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5-3條 …住民族部落外,得由為原告之原住民住居所地或經核定部落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17條 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1條 前二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29條 …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0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同意更換或增減之。行政法院依前條第二項指定之當事人,如有必要,得依職權更換或增減之。依前兩項規定更換或增減者,原被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喪失其資格…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37條 …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0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行政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2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3條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當事人。二、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受如何之損害。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4條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5條 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7條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1條 …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一、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四、適…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49-3條 …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上級審行政法院。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參酌…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0條 …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行政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4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57條 …之陳述。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九、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法定代理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0條 …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前項筆錄準用第五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1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2條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3條 行政法院得向送達地之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4條 …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未向行政法院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法院得向該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7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8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行政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69條 …於中華民國無住居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應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0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前條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行政法院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付郵務機構以掛號發送。
-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6條 行政法院書記官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