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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46 頁-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及其資金運用,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向證券商申請開戶,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商通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臺灣地區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0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二、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三、放款或提供擔保。四、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1條 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運用及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2條 …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名義,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並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有價證券賣出之開戶。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3條 大陸籍股東得依法認購或獲配股份。大陸籍股東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賣出之開戶。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4條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持有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所發行或私募附轉換或認購股份條件之海外公司債,依發行及轉換或認購辦法,請求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機構投資人持有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私募之海外公司債,依發行及交換或認購…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5條 …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7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及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加發之存託憑證,經兌回臺灣地區發行公司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0條 …之海外存託憑證兌成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時,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於辦理機構投資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事宜,準用之。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1條 …兌回後,機構投資人始得自行或委託存託機構在原兌回股數範圍內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原有價證券或將其已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後,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依前項規定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以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已載明海外…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2條 機構投資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機構投資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嗣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臺灣地區發行公司申報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臺灣地…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第十八條規定,於機構投資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時,準用之。但已經登記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並開戶之機構投資人,不在此限…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4條 臺灣地區發行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或分派其剩餘財產時,機構投資人就其投資海外股票應獲分配之金額,得一次申請結匯。機構投資人得將其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售海外股票所得價款,一次申請結匯。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5條 海外股票於臺灣地區市場出售後,機構投資人得於原出售股數範圍內,再自臺灣地區市場買入,至國外市場交易;其所需資金之結匯事宜,應委託保管機構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7條 …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 行政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39條 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期貨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前項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應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開設。但僅從事期貨交…
- 行政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2條 …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行政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4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之限額,不計入攜帶外幣之額度內。
-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8條 …或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5.人民幣匯率指標。6.其他涉及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之商品。(七)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八)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九)股權、利率、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從事業務往來,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前項所定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行、子銀行)、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母公司)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子銀行(以下簡稱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一、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所在地金融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