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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辦理。
  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0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二、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本公司及合併資本適足率…
  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建立符合其風險狀況之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程序,並訂定維持適足資本之策略。為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各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將公司之資本配置、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結果及對各類風險管理情形之自評說明申報…
  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前項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3條 …率及合併資本適足率,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在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及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且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主管機關並得採取下列…
  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
  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長以五年為限,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新承作同天期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授信。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過三個月者,仍應予列報。第一項清償日,指商業本票到期日。但票券金融公司依契…
  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
  1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可能之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1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授信資產評估,除將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餘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予以評估,並分為下列各類授信資產:一、第二類應予注意者:指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
  1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後之百分之一、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四類授信資產…
  1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依第四至六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評估不足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予以補足。
  1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經營價值者,得依其授信餘額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
  1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1條 …者。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票券金融公司亦無承受實益者。四、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逾期授信及催收款逾清償日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
  1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4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報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其內容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資產之評估及分類。二、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
  1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5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轉銷時,應即查明授信有無依據法令及票券金融公司內部規章辦理。如有失職或違法情事者,由票券金融公司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1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上月底之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
  19.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與初次往來客戶辦理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所定短期票券、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時,應核對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確定為客戶本人或其負責人親自辦理。但客戶本人或其負…
  20.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年度決算後淨值,減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其他企業金額後之數額。票券金融公司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之日為計算基準日。票券金融公司於年度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於分派基準日由淨值中減除。
  21.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自用不動產,指票券金融公司營業用辦公場所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核准設立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非自用不動產,指前項自用不動產以外之不動產。本法第四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及第三…
  22. 行政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條 …法所稱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本辦法所稱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指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
  23. 行政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保險業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