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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8 頁-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款項移轉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發行機構於辦理記名作業就確認持卡人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應保存至與持卡人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二、發行機構應留存電子票證款項移轉至電子支付帳戶之交易…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含轉帳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加值之電子票證,以記名式為限。二、約定連結之存款帳戶,其所有人以持卡人之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為限。發行機構…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加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二、發行機構應訂定以信用卡進行加值之每筆限額,並建立風險控管機制。三、對於以信用卡加值之款項,不得進行中途贖回或向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電子票證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應先檢具營業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二條規定辦理記名作業,並確認持卡人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二、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之每月累計支付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持卡人終止電子票證之使用時,得要求發行機構於合理期間內返還其所發行電子票證之餘額及發行機構事先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無記名發行之電子票證,除前項終止電子票證使用之情形外,發行機構不得應持卡人要求返還所發行電子票證之全部或…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從事廣告或其他行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應列入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且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或稽核部門之主管審核。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9條 發行機構如有事先向持卡人收取,並約定返還之款項,除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其餘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發行機構依前條規定交付信託,應將每日向持卡人收取之款項於次營業日內存入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前項交付信託之款項,除下列方式外,不得動用:一、持卡人要求返還款項。二、信託財產之運用。三、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九條所稱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係指發行機構應就收取之款項,與銀行簽訂足額之履約保證契約,由銀行承擔履約保證責任。發行機構應於信託契約或履約保證契約到期日前一個月完成續約或依第九條規定訂定新契約,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發…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交付信託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信託業就信託財產定期之結算結果未達發行機構應交付信託之餘額者,發行機構應依信託業之通知以現金補足差額存入信託專戶。二、信託業就信託財產運用於銀行存款、…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發行機構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採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前條第二款條件。前項採銀行十足履約保證之發行機構,所收取款項之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3-1條 非銀行發行機構運用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於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將應計提金額存入銀行專戶。非銀行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每半營業年度查核前項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每半營業年度終…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發行機構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且持股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在此限。發行機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額扣除本條例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累積虧損後之百分之十。發行機構就自…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發行機構增設營業據點,應於設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日期、地址及營業範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遷移或裁撤時,亦同。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申請增加辦理其他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及董事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辦理業務緣起。二、辦理業務之適法性分析。三、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四、業務章程、…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終止或無法繼續辦理之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發行機構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及敍明擬…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發行機構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特約機構類型、交易金額、交易模式(面對面或非面對面)、遞延性商品或服務及銷售商品之風險性,建立特約機構審核機制,並加強教育訓練、稽核管理及定期查核特約機構,且針對非面對面交易模式之高風險特約機…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發行機構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指定機構申報電子票證業務有關資料。前項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應擬訂發行機構申報資料之範圍及建檔作業規範,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發行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組織章程、與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及業務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其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如有董事…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將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持卡人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一、無記名式電子票證之販售、退卡作業。二、電子票證加值作業。三、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
-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股權結構變動。二、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三、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
- 行政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6條 …第五款規定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且由母行擔任境內代理人,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或自為保證機構者,其本次發行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應併入前項計算。銀行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銷售對象…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源之收入作為償債財源。二、該債券之發行、交易及資訊揭露均符合發行機構所屬國家之證券主管機關或其他依該國家證券相關法律成立且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管之權責單位所定相關規定。三、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級或相當等…
-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券之投資總額,得以發起人業主權益作為計算基礎,其他限額規定及發行機構組織型態,應以發起人作為規範對象。保險業投資於第五條第十三款之私募公司債,須為主順位,其債券發行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或相當等級…
-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8條 …合併或收回之有價證券或款項,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者,應發函向發行機構查詢相關資訊,並通知代庫銀行代為受取。代庫銀行於代為受取後,應以書面通知提存所,並依第一目規定列印寄存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交提存所。提存所於代為受取完成…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符者,…
-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12條 …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人員之工作經驗,視同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所稱之電子支付機構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