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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2條 …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提存之,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2.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3條 …之。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造成畸零狹小不合使用規定情形。
  3.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4條 …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字樣。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得予標…
  4.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7條 …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之公告處所,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土地標示及面積。三、土地使用情形。四、他項權利設定、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五、都市計畫使用…
  5.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7條 …程序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標售註記。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並由登記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依前項辦理土地…
  6.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8條 …與實際土地面積不符,得標人得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六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複丈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就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
  7.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0條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並於登記完竣後,由登記機關繕造清冊,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登記機關通知後,應於代為標售…
  8.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1條 …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登記機關於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停止標售。停止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停止標售之註記,並於土地登…
  9. 行政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2條 …當理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前項第三款情形,民政或登記機關於接獲申報或申請登記時,應即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暫緩標售。暫緩標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為暫緩標售之註記,並於登記簿所有權部…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及第四編建築改良物測量之業務,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辦理之。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8-1條 …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辦理校正,及出具校正報告。登記機關依第一項訂定之計畫,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1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51條 …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1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1條 …複丈費予以退還。第一項辦理異議複丈業務,得由主管機關委任所屬登記機關辦理之。
  1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1-2條 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1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5條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或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一、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二、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
  1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06條 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一、土地複丈申請書。二、土地複丈收件簿。三、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四、土地複丈案件補正、駁回通知書。五、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六、土地複丈圖。七、土地面積計算表。八、分號管理簿。九、土地複丈成…
  1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1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
  1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1-1條 撤回複丈之申請,應於複丈前以書面向登記機關提出。但屬有需通知前條第三項關係人之案件,應於原定複丈日期三日前為之。
  1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2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二、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
  2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3條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法令依據或理由駁回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受理。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2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5條 …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其未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三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屆期未簽名或蓋章者,應載明事由,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22.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16條 …案件,扣除補正期間,應於收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登記機關首長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各級法院、檢察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23.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1條 …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
  2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4條 …此限。三、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登記機關辦理合併複丈,得免通知實地複丈。第一項之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2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於辦理土地界址調整複丈後,應依複丈成果改算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前後各宗土地地價之總合應相等。實施界址調整之土地,其調整線跨越不同地價區段者,複丈成果應分別載明調整線與原地籍交叉所圍各塊…
  2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8條 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界址調整之標示變更登記後,應即通知申請人領件並即改算地價及訂正地籍、地價有關圖冊,並通知直轄市或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暨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權利書狀。
  2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條 …註明地上權範圍變更登記日期及權利登記先後次序。五、測量完畢,登記機關應依土地複丈圖謄繪他項權利位置圖,分別發給他項權利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前項他項權利之位置,應由會同之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1條 …確定登記完畢為準。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2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1-2條 …之測繪,應由申請人設立固定參考點,並檢附設定空間範圍圖說,供登記機關據以繪製其空間範圍,登記機關並應於土地複丈圖及他項權利位置圖註明該點位及其關係位置。以建物之樓層或其特定空間為設定之空間範圍,如該建物已測繪建物測量成果…
  3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32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發現錯誤,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更正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一、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二、抄錄錯誤。前項第一款所稱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指原測量錯誤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