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79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60 頁
  1.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1條 …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2. 行政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21條 …民國國民、國內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或法人。協助、獎勵對象如因產業發展而需有特別資格條件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職能基準,推動自辦能力鑑定及民間能力鑑定採認。為推動前項業務,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邀集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諮詢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
  5.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就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受託單位: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二、受…
  6.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於辦理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三個月前,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公告簡章。
  7. 行政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關申請民間能力鑑定採認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國內依法登記之產業公協會、專業技術學會或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二、申請單位之專業背景與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三、申請採認項目與本部或所屬機關業管產業具關連性。四、申請採認項…
  8.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個人及營利事業(以下簡稱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以下列方式進行國內投資:一、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二、投資方以現金出資…
  9.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5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一、投資計畫,應載明預定投資方式、投資期程、投資產業項目、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事項、投資金額與其支出…
  1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8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投資計畫完成說明。二、會計師查核投資計畫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三、依前條申請投資計畫期間展延者,…
  1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9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範圍如下:一、智慧機械、物聯網、綠能科技、生技醫藥、國防、循環經濟、新農業產業。二、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高值化石化及紡織業、基本金…
  1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0條 …投資期間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增投資前條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之金額,除以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於投資基準日後完成變更登記新增之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加計其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以下簡稱資本母數…
  1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1條 …有限合夥名稱及基本資料、該事業或基金預計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產業別及比率、預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領投資之金額。二、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公司或有限合夥最新登記影本。三、稽徵機關核准投資方適用本條例之文件影本…
  14.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3條 …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未能於投資期間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達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比率之理由。二、原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預計退還投資款項之切結書正本。三、預計變更投資其他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
  15.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4條 …文件。二、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國內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基本資料及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投資之金額及比率計算說明。三、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證明文…
  16.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6條 投資方依本辦法從事投資,其投資產業項目或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類別非屬本部主管者,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一、投資產業項目及支出金額之審認。二、投資計畫辦理進度及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情形…
  17. 行政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第3條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18.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2條 為完善園區整體機能,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之產業用地得供作醫療服務產業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各行業使用,並依引進行業之性質,區分為產業用地(一)及產業用地(二)兩種。
  20.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3條 醫療服務園區規劃之產業用地(一),以供與醫療服務業直接或間接之下列各主要產業使用:一、醫療保健業。二、居住照顧服務業。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一、辦公室。二、倉庫。三、訓練設施。四、環…
  21.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4條 為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及整體營運需要,於醫療服務園區內規劃產業用地(二),並提供下列支援產業使用:一、住宿及餐飲業。二、金融及保險業。三、批發及零售業。四、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五、機電、管道及其他建築設備安裝業。六、郵政…
  22. 行政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編印書刊、辦理投資研討會、委請產業專家赴國外實地考察或蒐集其他相關國外投資資訊,協助業者研析個別國家投資環境及利基產業資訊。
  25. 行政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術及管理機構籌組產業服務團,前往國外,提供已對外投資之業者個別診斷、深度輔導、經營管理、企業電子化、技術升級、市場行銷或其他相關服務,協助其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前項申請個別診斷、深度輔導之業者,應檢…
  2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2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一、產業園區: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
  2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發展願景及目標。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三、執行策略及…
  2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文件,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核定設置:一、產業園區地籍圖、平面配置圖、位置…
  3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勘選土地,舉行公聽會;並備具下列文件,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但其規劃屬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