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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88條 開標應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並朗讀之。
  2. 司法提存法 第2條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辦理提存事務。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提存所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
  3. 司法提存法 第18條 …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八、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
  4.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2條 …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5. 司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11條 …依各該應負之行政、懲戒或其他法律規定之責任,送交各權責機關依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偵查機關告發。偵查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
  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
  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條 …判:一、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二、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致生危害之虞。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條 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
  1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9條 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國民法官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1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前二條規定,於備位國民法官準用之。
  1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1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2條 …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
  1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四、人身…
  1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4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四、現役軍人、警察。五、法官或曾任法官。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
  1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5條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
  1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
  1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7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
  2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8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9條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如下:一、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是否正確。二、審查備選國民法官有無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三、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為前項審查之必要,得蒐…
  2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0條 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
  2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1條 …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於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前,法院應自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該案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並為必要之調查,以審核其有無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而應予除名。…
  2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2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
  2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法院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2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4條 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被告於選任期日得不到場。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亦得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
  2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5條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之;非經檢察官、辯護人到庭,不得進行。法院為續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處罰,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2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6條 …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一次為限。候選國民法…
  2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7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但辯護人依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法院認…
  3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8條 …,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辯護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雙方均提出第一項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法院對於第一項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