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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污)水,無暫時貯存設施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
  2.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3.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4.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策。廢(污)水應妥善處理,始得排放;其經前處理,排放至既有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附該有關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自行規劃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應併案進行評估、分析及影響預測。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海洋、湖泊…
  5.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1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開發,其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調查、預測、分析廢(污)水合流或分流排放對於承受水體水質、水量及生態之影響。承受水體為河川者,調查及評估期間應包括豐水期及枯水期。採海洋放流者,應說明海域生態及環境現況,並評估…
  6.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2條 …資力。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
  7. 行政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5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之罰鍰下限裁處之。社區、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
  8.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9.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或原廢(污)水未經處理前所含附表二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或違規情事之條件,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依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
  10.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者,其員額至少應有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三人,包括二名以上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其中一名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擔任專責單位之主管。
  11.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在同一處所內,得與其依法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合併設置;且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其人員得互…
  12.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三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13.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員工人數五十人以下者,負責人得兼任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指依下水道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經指定地區或場所(下稱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為限。第一…
  14.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同時設置一名以上之代理人。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至少設置二名代理人:一、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兼任廢(…
  15.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設置申請書並附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與代理人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
  16.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前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前項除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由代操作營運機…
  17.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取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
  18.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關有調整或變更第三條第一項所列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情形,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提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員額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調整或變更後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
  19.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至少一人專職負責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一、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二、應設…
  20.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查獲一年內三次以上未符合前項規定者,不得再繼續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21.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限。三、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四、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22.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令依本辦法規定所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十五條規定,監督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並專職負責第二十二條所定業務。二…
  23.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
  24.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25.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內,完成代理人之設置。於前項期間內尚未完成代理人設置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發生前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情形時,應即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或熟悉廢(污)水處理操作管理之人員代理。廢…
  26.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水收集、處理、排放管線,有異常或有非核准之管線,應告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負責人,並簽章確認。(二)監督放流口進出道路、採樣平台通暢及告示牌座標標示之正確性及維護情形,並簽章確認。(三)監督放流口所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
  27.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禁止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在職訓練。
  28.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一、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二、事業或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員工人數超過五十人,其負責人已兼任廢(污…
  29.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規定處罰:一、一年內二次以上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常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備有請假紀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二、明知並有意,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
  30. 行政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20條 …距離五百公尺(臺灣本島以外地區為二百公尺)以下,屬位於已建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都市土地可建築用地者,不在此限。三、位於重要濕地,或開發基地邊界與濕地邊界之直線距離五百公尺(臺灣本島以外地區為二百公尺)以下。但開發基地邊界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