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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2條 …(場)站、機場、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對行駛中汽車執行不定期檢驗應考量道路交通狀況,於道路旁明顯處置放告示牌,且應注意行車安全。前項不定期檢驗攔車時應有明…
  3.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查未實施年度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依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4.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不定期檢驗,經檢驗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5. 行政使用中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 第7條 …檢驗,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腦軟體及儀器設備,並依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測。前項之機車不定期檢驗,各級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構或經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辦理。
  6.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者,應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固定污染源製程、設備之種類、規模,將前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分為第一類固定污染源、第二類固定…
  8.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使用生煤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燃料(以下合稱燃料),應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但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或每年總設計、實際燃料使用量低於五百公斤或五百公升…
  9.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變更,指固定污染源設備之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料、燃料或產品之改變,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二、任一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推估較許可證記載之年許可排放量增加達百分之…
  1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八十八條所稱設立,指固定污染源已建造完成、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者。
  1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推估依據之順序如下: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一年以上之監測資料。二、公私場所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執行之試車檢測報告數據、主管機關或公私場所自行或委託執行三次以上之檢測報告數…
  12.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7條 許可證記載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推估與核定方式如下:一、單位時間用(產)量應以固定污染源最大設計量估算與核定之。二、年用(產)量得以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估算與核定之。但申請之最大…
  13.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8條 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處理效率及操作條件之核定方式如下:一、設計操作條件。二、無前款設計操作條件時,以試車檢測或實際運轉經驗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為依據。
  14.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9條 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或數值,於未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且符合排放標準及本法相關管制規定者,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
  15.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16.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17.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審核機關為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於經環境影響評估且具排放總量規定之區域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該…
  18.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計畫目標。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
  19.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模式模擬證明其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容許增量限值者,於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應同時檢具符合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之證明文件。
  2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而未採用公告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行控制技術或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附表所列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者…
  21.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設置許可內容:(一)固定污染源之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種類、成分、用量或產品產量、設計操作條件、設計操作期程。(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
  22.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後,始得進行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23.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三、試車計畫書,其內…
  24.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防制目標。二、污染源廠場周界外二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三、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四、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五、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料、…
  25.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公私場所於審核機關依第三十三條通知試車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書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審核機關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或足供認定符合本法相…
  26.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1條 …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操作許可內容:(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製程流程圖說、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主要原(物)料、燃料種類、成分、用量、產品產量及其操作條件、操作期程。(二)空氣污染防制方法及設施之名稱、型式、…
  27.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得填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一、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試車計畫書。二、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文件。三、符合燃料成分標準之證…
  28.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私場所應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始得操作,並應依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九十條規定,逐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得不受前項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限制。公私場所從事經核可之行為,應…
  29.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4條 …。二、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三、生產製程流程圖說。四、空氣污染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及流程。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公私場所同時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應於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一併提出前項燃料使用…
  30.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5條 固定污染源之燃料使用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燃料使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二、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三、燃料使用許可內容:(一)固定污染源名稱、製程…